- 索引号:43061000/2012-1005369
- 统一登记号:HRDR—2012—00002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2-25
- 信息时效期:2023-06-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2〕2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吐乱扔乱停乱穿等违规行为的通告
HRDR—2012—00002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乱吐乱扔乱停乱穿等违规行为的
通 告
华政告〔2012〕2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含马鞍山新区、麻氵里泗、石伏广场等城乡结合部位)禁止乱吐乱扔乱泼乱倒乱贴乱画乱拉乱扯乱停乱穿等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单位、经营门店和个人应当自备生活垃圾容器,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和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对单位或经营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落实“门前六包”责任。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垃圾的,依法依规对单位或经营业主每次罚款50元。
三、个人应当行为文明,自觉遵守、维护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1、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瓜子壳、甘蔗屑、饭盒、塑料袋、饮料瓶等废弃物的,每人次罚款10元;
2、随地吐痰和乱泼乱倒的,每人次罚款20元;
3、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树木、电杆上乱贴乱画乱拉乱扯的,每处(次)罚款50元;
4、不按规定横穿马路的,每人(次)罚款20元;
5、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的,每台(次)罚款50元。
四、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实行,第1个月以教育告诫为主,2012年4月1日起实行处罚。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