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1-1003800
- 统一登记号:HRDR—2011—00004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1-09-23
- 信息时效期:2016-09-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1〕3号
关于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通告
HRDR—2011—00004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通告
华政告〔2011〕3号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形式主要有:1、借用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入股分红、认领股份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办理会员卡、消费卡、优惠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8、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四、因参与非法集资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上访,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以上访为名组织串联、煽动群众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县政府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及涉嫌违法集资的案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0730-4251022,县金融办:0730-4188597)。
特此通告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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