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1-1003234
- 统一登记号:HRDR-2011-01004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1-04-20
- 信息时效期:2022-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1〕4号
关于印发《华容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华容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体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和正常使用,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国家统计口径内已硬化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经费包干”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管理养护体制,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
第二章 管理养护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协调和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实施,并将其纳入县政府行政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省、市专项补助资金,筹措本级配套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会同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年度补助资金;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认真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县道的日常养护及县、乡、村道的大修挖补养护工程;监督、指导乡道、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实行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规范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公路基础数据库,以图形、表格和文字等形式对公路的具体位置,行政等级、技术等级、路面状况等进行详细描述,并对养护制度、责任单位、工作计划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建立相应的养护信息系统,并安排专人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负责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及其配套资金的筹措工作;负责编制、申报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年度建议计划,落实上级下达的年度养护工作任务;负责组建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择优聘用日常养护人员,签订公路日常养护合同,严格督促管理考核;协助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上级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中的乡村道路维护费、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及乡(镇)、村场自筹的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建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补贴机制,县道、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县财政按县道5000元/年公里、乡道15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的标准进行补助,按标准核算包干到乡(镇)、村(场)。
第十二条 县道、乡道、村道的大修挖补工程资金,由县财政每年专项安排300万元左右,乡(镇)适当予以配套。严格资金计划管理,上年度下达安排下年度计划,资金使用实行评审制,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审核编制大修挖补计划,报县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三条 为确保农村公路正常的养护和管理,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随着农村公路使用年限、里程及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内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年度审计,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主要包括日常养护与大修挖补为主的养护工程及路政管理工作。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挖补工程。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路肩除杂培护、排水通畅、路面保洁、绿化及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维护。
路政管理是指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和机械化,其养护方式应做到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管理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时效进行养护作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路大修挖补工程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鼓励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八条 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施工安全和日常管理安全。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所辖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燃烧秸杆、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种植农作物;
(二)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三)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与建筑物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严禁在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或者工程设施。
第二十二条 超过农村公路荷载标准的车辆禁止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因施工或者其他行为损坏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予以恢复或者按照实际造价赔(补)偿。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单位的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考核,其结果作为县政府对乡(镇)行政绩效考核计分的依据,并严格与养护补助资金拨付挂钩。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养护合同的规定定期对养护作业单位进行考核,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护责任的,督促其整改,直至依法解除养护合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的;
(二)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考核和验收不合格的;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
(四)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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