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0-1000780
- 统一登记号:HRDR—2010—00002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0-06-12
- 信息时效期:2022-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0〕4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HRDR—2010—00002 华政告〔2010〕4号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县城、省级园林县城、省级交通管理模范县城、社会治安模范县城,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随地吐痰,乱丢乱扔,乱贴乱画。凡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脏物的,每次处10元罚款;随地吐痰的,每次处20元罚款;乱贴乱画的,每次处50元罚款。
二、所有单位、门店及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鞭炮、拖丧过市,违者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四、部门单位路段包干责任和“门前六包”落实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经营业主处50元罚款(没有经营业主的由门店业主负责)。
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红绿灯控制区内禁止车辆停靠,禁止行人逗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通行,右侧行驶。行人过街要走人行横道(斑马线),不得乱穿街道。违反规定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2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六、城市公交车必须按规定线路依站(点)停靠上下旅客,严禁招手即停,随意上下旅客;严禁机动车在距离交叉路口50米以内、车站30米以内范围停靠;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场停靠;禁止畜力车、拖拉机在城区迎宾中路、迎宾北路通行。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七、严禁摩托车在城区载客营运,违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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