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0-1000779
  • 统一登记号:HRDR—2010—01002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0-06-04
  • 信息时效期:2015-06-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0〕10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0-06-30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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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0—01002     华政办发〔2010〕10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严格执行税法,堵塞征管漏洞,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全县私房出租税收由县地税局委托县房产局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县境内有私房出租行为的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05〕15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湘财税[2009]73号)精神,依法缴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标准
1、个人住房出租,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只征4%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6%(房产税4%、营业税1.5%、个人所得税0.5%)。
2、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的综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
三、征收方式
我县私房出租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全县范围内私房出租的所有税收(个人出租用房给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除外),由县房产局采取申报据实征收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方式代征。对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且合同载明租金金额基本合理的,按合同所载金额依率计征;对不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合同未载明租金金额,以及所载明的租金明显偏低的,实行分类分级核定月应纳税额,依定额征收。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1、个人住房出租,按实际租赁价格乘以适用税率。
2个人非住房出租每间(以门面宽度3.5米每间为参照标准)月定额标准为:

 

地段分类
个人房屋出租税费(元)
一类地段
500-700
二类地段
300-500
三类地段
100-300
四类地段
50-100
一类地段包括:迎宾中路(西正街北至桥西路);二类地段包括:步行街(迎宾中路东至北正街西)、北正街(四牌楼至桥西路)、三类地段包括:迎宾南路(西正街南至解放路北)、西正街(四牌楼至荷花巷)、桥西路(华容大桥西至中银宾馆)、迎宾北路(桥西路北至太阳村宾馆)、大港东路(工农桥至自来水厂桥);一、二、三类以外的地段为四类地段。
四、奖惩措施
纳税人一次性缴清全年税款的,按8个月计征。否则,一律按10个月计征。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采取威胁、暴力方式抗税不缴的,由代征部门移送地税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如纳税人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要移送县监察局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五、部门职责
1、县地税局成立私房出租税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税收政策宣传,建立房产出租信息台账;依法查处受托代征单位移送的偷税、逃避、抗税等违法行为;辅导、协助代征单位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县房产局必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具体负责征收个人房屋出租税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及时移送偷逃税案件,与县地税部门及时交换房屋出租户籍信息。
3、县房产局私房出租税收征收办必须妥善保管票据,代征的税款必须专户储存,确保税款安全,并于次月15日前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缴清当月代征的税款。
4、县纪检监察、公安部门要及时处理县地税部门移送的各类税收违纪违法案件。
六、目标任务及经费保障
私房出租税收收入任务一年一定,今年任务暂定80万元。经费保障和奖励一年一定,对县房产局,代征税(费)在80万元以内的,按代征税(费)的40%拨付代征手续费,8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代征税(费)的50%拨付代征手续费;对县地税局,按实际征收税(费)的20%拨付征管经费,按实际征收税(费)的5%拨付给县监察局作协税护税开支。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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