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DR-2017-00004
华政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岳政法发[2016]8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县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其中标注了“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
二、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在2012年12月31日前制定、经华政发[2013]17号文件宣布继续有效的文件(共48件)。
(二)县人民政府在2012年12月31日前制定、经华政发[2013]17号文件重新公布的文件(共7件)。
(三)县人民政府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共44件)。
(四)各乡镇和各部门单位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共1件)。
三、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
(一)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宣布继续有效。
(二)文件有效期未满,但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依据缺失的、所规定事项已经完成的、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实际不再执行的,原则上宣布失效。
(三)文件有效期未满,但因政策或上级文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由原拟稿单位修改后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印发新文件并同时废止原文件。
(四)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原则上宣布失效。
(五)文件有效期届满,但确需继续施行的,予以重新公布。
四、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方法:
由起草和执行的县直部门单位先行研究,提出清理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五、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
(一)宣布《关于印发〈华容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宣布《关于在城关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失效;
(三)重新公布《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等1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四)拟修改《关于印发〈华容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六、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效力:
本次清理后的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除本通知附件中所列“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实施,更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附件: 1、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5件)
2、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9件)
3、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宣布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14件)
4、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宣布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2 件)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
附件下载:附件1:华政发〔2017〕4号(附件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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