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325874/2020-1670244
- 发布机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3-24
- 公开日期:2020-03-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12部门联合出台《湖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
《湖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湘退役军人厅发〔2019〕45号)(简称《实施细则》)是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首个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地方性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共六个部分、二十二项内容,在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梳理全省现有政策、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大胆提出了一些改革创新的新思路、新举措,进一步细化了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就业支持、创业环境优化、服务体系建立、组织领导等方面的政策规定。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求突破:
一是培训政策清晰明白。明确退役军人退役前、退役后、就业中、失业后每个阶段均可参加技能培训,并按政策享受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
二是学历教育政策具体可操作。对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高职高专单招、研究生考试加分和优待政策明确规定。
三是就业渠道拓广拓宽。强调各级政府部门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中的全程主导作用,鼓励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面向退役军人定向招录。明确公务员考录特别是公安机关干警招录、基层后备力量培育、村(社区)两委班子选拔均注重从退役军人中择优选取。
四是税收优惠落实落地。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税收优惠,我省优惠政策按国家允许范围内最高标准实施。
五是资金支持保障到位。明确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就业招聘专场活动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提供资金保障。
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既是我省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重要改革举措,也是提高退役军人的核心竞争能力、推动退役军人由军事人力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力量转化的具体实践,更是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当前和今后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
湖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组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
第二章 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条 建立多层次、多样化教育培训体系。将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以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共实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学历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通过政府直接组织、购买服务、市场化培训等方式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序列第一位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下同)
第四条 做好退役前教育培训宣传和职业指导。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职业规划等宣传教育。努力营造争学技能绝活、争当技术能手新风尚。(责任单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五条 抓好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退役一年内可享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1年内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经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后1年参加培训,享受标准同上。大力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接受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六条 落实学历教育优待。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考试可免试入学;报考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可免文化素质测试,直接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通过即予入学;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第七条 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建立湖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目录,实行质量评估和跟踪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教育培训资格:培训期内学员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学员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获取率低于90%。鼓励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承训机构的培训管理、就业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公布结果。(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三章 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第八条 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在招录(聘)工作人员时,要拿出一定比例的招录(聘)岗位面向退役军人实行定向招录(聘),适当放宽退役军人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第九条 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高校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我省深度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等艰苦边远地区要结合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战略需要,拿出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专项招录。(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
第十条 拓展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职业岗位目录,引导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环境保护、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选派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在社区、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服务等公益岗位选聘时,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优先使用。(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招用。鼓励企业因地制宜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规定的,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招用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 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知晓率100%。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依托,积极搭建岗位对接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管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三条 实施后续扶持。各地要建立退役军人实名制就业台帐,对有就业意愿未就业退役军人实施精准帮扶,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依法关闭破产改制单位的退役军人,当地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第四章 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各地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落实创业培训参训人员创业培训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第十五条 优先提供创业场所。各地要在现有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等,按规定享受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我省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或合伙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7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予以贴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减免税费。(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五章 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搭建信息平台。按照分类清晰、要素齐全、内容规范的建设要求,加快推动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成全国贯通、全省覆盖、实时共享、上下联动、高效兼容的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需信息快速传递,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八条 建立指导队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的企业、专家学者和退役军人等,组建退役军人创业导师团队,引导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引导扶持更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九条 规范社会支持。依托现有培训资源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训基地。充分发挥市、县两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作用,引导更多社会力量、退役军人、社会组织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六章 强化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及时会商研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扶贫办、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第二十一条 落实职责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法规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就业创业工作落实,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抓好本系统工作任务的落实。(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扶贫办、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第二十二条 纳入目标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和军地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严格追踪问效,不折不扣确保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扶贫办、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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