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6-2386666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7-02
  • 公开日期:2026-07-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城燃罚决字〔2026〕01号)对华容县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来源:局文件   2026-07-02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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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燃罚决字〔2026〕01号

名称:华容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

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 性别:女 民族:汉 电话:186****

身份证号432322************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

    你(单位)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4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4月8日,你(单位)所属送气工曹**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到了华容县国澳燃气有限公司禹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禹山分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是华容县禹山镇行政区域内(老河口村、向华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违规经营活动,曹**配送的气源是你公司充装的,你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是华容县操军镇行政区域内。根据《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城〔2024〕98号)第二条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不得超出许可划定范围和区域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可设附件),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以上所述,华容县**有限公司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的行为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曹**《岗位4瓶装燃气企业送气工》证一份,证明曹**是华容县**有限公司所属网点(送气工)的事实;

证据二:曹**《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送气工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到了华容县国澳燃气有限公司禹山分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内的事实;         

证据三:曹**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到了禹山镇老河口村燃气用户朱**家中及与曹**微信交易记录照片共28张,证明是华容县国澳燃气有限公司禹山分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内的事实;

证据四:刘**《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曹**是我公司所属网点(送气工)及曹**配送到了华容县国澳燃气有限公司禹山分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内的事实。

2026年6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6〕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三第三十六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华容县**有限公司主动积极配合调查,认罚态度良好,也向我局出具了保证书的相关内容。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29日

 

 

人:            联系地址:   华容县燃气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0730-4212002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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