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4-2245781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3-29
- 公开日期:2024-03-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 罚决字〔2024〕4号
姓名: 毛** 性别: 男 民族: 汉 电话: 152******
身份证号码: 430623********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瓶装液化气定点销售证:光大珠头山025
经营场所:章华镇************
你(单位)于2024年03月11日实施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 03 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提供给芙蓉小区C栋***号住户李**的19瓶液化气是分3次配送,分别是:3月10日上午9点40分送了5瓶,放在厨房,3月11日下午1点42分送了4瓶,放在厨房,3月11日下午3点左右送了10瓶,放在了客厅。在用户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还送19瓶液化气并放入用户房内,在短时间内配送了19瓶液化气,如此反常情况未引起警觉,未将此反常的现场情况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未对用气环境和灶具进行安检,没做到送气一次安检一次,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证据照片及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共14张,证明当事人配送19瓶液化气给芙蓉小区C栋***号住户李**;
证据二: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配送瓶装燃气的过程,未按要求送气一次检查一次,未对用气环境和灶具进行安检,未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2024 年 03 月 1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03月26日
联 系 人: 殷立祥 联系地址: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4室
联系电话: 0730-4666063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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