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4-2245489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1-12
- 公开日期:2024-11-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4〕18号
名称:华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
营业执照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县交警一中队)
法定代表人:曾**,性别:男,民族:汉,电话:139********
身份证号码:430623************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你(单位)于2024年9月14日实施了未采取全封闭装载运输散装物料(页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09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14日,车辆湘FZ****在华容县一中后门,惠华经营性学生公寓(黄湖山片区)项目装载了散装物料(页岩)运输至万庾镇唐家砖厂,经过二桥东路爱尔眼科医院红绿灯十字路口处,该车辆未采取全封闭装载运输散装物料(页岩),湘FZ****车辆属于华容********有限公司的环保运输车,华容********有限公司未采取全封闭装载运输散装物料(页岩)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证据照片4张,证明车辆湘FZ****未采取全封闭装载运输散装物料(页岩)的事实;
证据二:湘FZ****《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湘FZ****车辆所有人是华容********有限公司;
证据三:湘FZ****车辆驾驶员黎邦文《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未采取全封闭装载运输散装物料(页岩)的过程及事实;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曾**《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湘FZ****车辆所属华容********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4〕1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采取全封闭装载运输散装物料(页岩)的行为,违反了《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煤炭、水泥等散装、液体物料的应当依法使用专用车辆或者采取全封闭装载,并在装卸过程中采取防尘措施。依据《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落实运输散装、液体物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用指导意见》第八十六条(八):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煤炭、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依法使用专用车辆或者采取全封闭装载,并在装卸过程中未采取防尘措施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依法使用专用车辆或者采取全封闭装载,并在装卸过程中未采取防尘措施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台车2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千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4日
联 系 人: 殷立祥 联系地址: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4室
联系电话: 0730-4666063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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