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4-2240318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0-29
- 公开日期:2024-10-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4〕19号
公司名称:华容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4R
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曾**,性别:男,民族:汉,电话:137******06
身份证号码:430623***********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你(单位)于2024年9月15日实施了未采取全封闭装载运输渣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9月15日16时14分许,在华容县田家湖大道和苍梧路交汇处,公司车辆湘FZ****未采取全封闭装载运输渣土,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证据照片二张,证明车辆湘FZ****未采取全封闭装载运输渣土行为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湘FZ****驾驶员陈**《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车辆湘FZ****是华容县*****公司的车辆及车辆湘FZ****未采取全封闭装载运输渣土的事实;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曾自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车辆湘FZ****是华容县*****公司的车辆;
2024年10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4〕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车辆湘FZ****未采取全封闭装载运输渣土的行为,违反了《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煤炭、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依法使用专用车辆或者采取全封闭装载,并在装卸过程中采取防尘措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至指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根据《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落实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用指导意见》第八十六条:(八)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煤炭、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依法使用专用车辆或者采取全封闭装载,并在装卸过程中采取防尘措施。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依法使用专用车辆或者采取全封闭装载,并在装卸过程中未采取防尘措施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台车2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10月21日
联 系 人: 殷立祥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大队404室
联系电话: 0730-4666063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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