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4-2234613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0-12
  • 公开日期:2024-10-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城执罚决字[2024]17号)对华容县涂某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来源:局文件   2024-10-12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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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417

当事人:**   性别:  民族:汉   电话:187******46              

身份证号43062319********32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门店地址:华容县章华镇**********                 

    你(单位)2024年5月19日,实施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46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5月21日开始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2024年5月19日被执法人员查处,期间并未获得相关燃气经营许可资质,也不属于任何燃气企业的下属网点。上述期间的瓶装燃气都是在国澳燃气终南气站进行的充装,交易记录共474笔,充装金额为218576元。**口述充装价格为:12kg100元/瓶、14kg115元/瓶,销售给居民用户价格为105元、110元、120元/瓶不等。执法人员通过涂**微信收款记录,调查走访了3名瓶装燃气用户,分别向涂**微信付款为:易某1480元(13瓶,减去成本每瓶100元故违法所得为180元)、丰某7891元(67瓶,减去成本每瓶100元故违法所得为1180元)、陈某705元(6瓶,减去成本每瓶100元故违法所得为105元),合计收款金额10076元,销售共计86瓶瓶装燃气,违法所得1465元。证实了**在经营瓶装燃气,并从中获取了利益。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现场照片及交易记录截图共818张,证明当事人从2022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19日在国澳燃气终南气站充装瓶装燃气并销售给用户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向国澳燃气终南气站负责人王**的付款记录和销售瓶装燃气的收款记录都是来自涂**的手机微信,以及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不属于国澳燃气终南气站的下属网点以及充装瓶装燃气的事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涂**销售给易**瓶装燃气的事实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3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涂**销售给丰**瓶装燃气的事实

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5月11日,涂**销售陈**瓶装燃气的事实

证据七:**《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涂**在配送瓶装燃气,配送的瓶装燃气是在国澳燃气终南气站进行的充装。

20249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4〕1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第十四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六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52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465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53465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009日

 

 

 

 

 

 

人: 殷立祥 联系地址: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4室  

联系电话:  0730-4666063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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