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4-2234613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0-12
- 公开日期:2024-10-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4〕17号
当事人:涂** 性别:男 民族:汉 电话:187******46
身份证号码:43062319********32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门店地址:华容县章华镇**********
你(单位)于2024年5月19日,实施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6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涂**从2022年5月21日开始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2024年5月19日被执法人员查处,期间并未获得相关燃气经营许可资质,也不属于任何燃气企业的下属网点。上述期间的瓶装燃气都是在国澳燃气终南气站进行的充装,交易记录共474笔,充装金额为218576元。涂**口述充装价格为:12kg100元/瓶、14kg115元/瓶,销售给居民用户价格为105元、110元、120元/瓶不等。执法人员通过涂**微信收款记录,调查走访了3名瓶装燃气用户,分别向涂**微信付款为:易某1480元(13瓶,减去成本每瓶100元故违法所得为180元)、丰某7891元(67瓶,减去成本每瓶100元故违法所得为1180元)、陈某705元(6瓶,减去成本每瓶100元故违法所得为105元),合计收款金额10076元,销售共计86瓶瓶装燃气,违法所得1465元。证实了涂**在经营瓶装燃气,并从中获取了利益。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及交易记录截图共818张,证明当事人从2022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19日在国澳燃气终南气站充装瓶装燃气并销售给用户;
证据二:涂**《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向国澳燃气终南气站负责人王**的付款记录和销售瓶装燃气的收款记录都是来自涂**的手机微信,以及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涂**不属于国澳燃气终南气站的下属网点以及充装瓶装燃气的事实;
证据四:易**《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涂**销售给易**瓶装燃气的事实;
证据五:丰**《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3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涂**销售给丰**瓶装燃气的事实;
证据六:陈**《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5月11日,涂**销售给陈**瓶装燃气的事实;
证据七:罗**《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涂**在配送瓶装燃气,配送的瓶装燃气是在国澳燃气终南气站进行的充装。
2024年9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4〕1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第十四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六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52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465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53465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09日
联 系 人: 殷立祥 联系地址: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4室
联系电话: 0730-4666063 邮政编码: 4142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