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3-2227348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5-16
- 公开日期:2023-05-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3〕18号
姓名: 傅** 电话号码: 139******33
身份证号码:43062319********54
家庭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你(单位)于2023年04月04日 实施了使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04月10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在禹山镇砂山村的经营场所,利用倒气管将收来的气瓶内未用完的余气,倒在12kg燃气空瓶内,再次销售给用户,实施了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行为,存在安全隐患。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证据照片4张,证明 6个液化气实瓶未封签;
证据二:倒气管一根,证明实施相互倒灌的工具;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此次违法事件中的实施过程;
2023 年 04 月 2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利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规定。依据《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利用燃气槽车直接充装气瓶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气瓶相互倒灌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行为是第一次被查处且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参照《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用指导意见》第五节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四)使用气瓶相互倒灌的,一般违法行为情形:第一次被查处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05月05日
联 系 人:殷立祥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4室)
联系电话: 0730-4666063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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