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3-2227339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2-04
- 公开日期:2023-12-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3〕55号
姓名: 苏** 性别: 男 民族: 汉 电话: 139******58
身份证号码:43062319********98
住址:华容县*************
你(单位)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经营瓶装液化气,气瓶是在光大珠头山气站进行的充装,充装价格是100元或105元每瓶,用户需要时就以气站充装价格每瓶上浮5元至15元不等销售给用户,2023年4月-9月微信交易记录显示:支付给桄大配件店(华容县光大液化气有限公司珠头山气站收款码)金额为:14281元;销售金额为:15467元,从中获取利益。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燃气经营许可的相关资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苏**微信2023年4月-9月交易记录截图32张、支付给桄大配件店(华容县光大液化气有限公司珠头山气站收款码)记录截图15张;证明当事人苏**在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证据二:苏**《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刘*《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实施过程及事实。
证据三:华容县光大液化气有限公司珠头山气站充装瓶装液化气视频监控截图9张;证明当事人苏**到华容县光大液化气有限公司珠头山气站进行充装、付款及运输情况。
2023年 11月 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3〕5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责令后停止了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处5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苏**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28日
联 系 人: 殷立祥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4室
联系电话: 0730-4666063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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