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4-2227261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6-26
- 公开日期:2024-06-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4〕16号
当事人:华容县**********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LD7F
经营者: 孟* 性别: 男 民族: 汉 电话: 158******23
身份证号码:43062319********51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你(单位)于2024年 4月25日实施了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本机关于2024年 4 月 28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24年4月25日,在华容县章华镇沿河北路001-6号,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具体行为是油烟净化设施内无净化装置、无任何设备,只剩一个油烟净化设施空壳,造成油烟未经净化直接排放,厨房灶头数为3个,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华容县开蒸啦城市广场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属实;
证据二:现场证据照片四张;证明华容县**********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位置及事实;
2024年 5月 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4〕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并于5月6日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用指导意见》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3个以上5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净化超过检测标准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17日
联 系 人: 余波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中中队
联系电话: 15907308280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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