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4-2227229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7-02
- 公开日期:2024-07-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4〕11号
姓名: 廖** 性别: 男 民族: 汉 电话:177****2650
身份证号码: 43062319********50
身份证住址:华容县**********
你(单位)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携带到国澳燃气终南气站的5个印有“光大燃气”字样的绿色钢瓶,均为光大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自有产权钢瓶,在国澳燃气终南气站进行充装后销售给用户。充装价格为:12KG/95元每瓶;销售价格为:12KG/115元每瓶。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廖**《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经营场所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携带光大液化气有限公司自有产权钢瓶到国澳燃气终南气站进行充装及充装完后销售给用户的事实;
证据二: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国澳燃气终南气站充装平台视频截图及照片6张,证明廖**为国澳燃气终南气站下属网点经营者以及气站向廖**提供瓶装燃气充装的过程及事实;
证据三:廖**向王*微信转账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与国澳燃气终南气站充装交易的事实。
2024年 6月 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6日
联 系 人: 殷立祥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4室
联系电话: 0730-4666063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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