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19-1879543
  • 发布机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5-31
  • 公开日期:2019-05-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过程全纪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来源:局文件   2019-05-3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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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过程全纪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建部第34号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过程全纪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公示三项制度。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示,是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一节   公开公示内容

第五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城市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强制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佩戴“城管通”等执法记录设备,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主动公示城市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等内容。

第八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四)行政决定。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五)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二节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在“华容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网站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 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电子显示屏公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相关内容。 

第三节  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华容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具体公式,程序如下:

(一)全面、准确梳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依法予以公示;

(二)全面、准确梳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依法予以公示;

(三)编制城市管理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审定,依法予以公示;

(四)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城市管理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政策法规股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按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

城市管理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办案单位需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政策法规股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华容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不准确的,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员责任。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强制等关键环节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

第十九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全程佩戴“城管通”移动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利用“城管通”移动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执法行为实施音像全过程记录,并将音像资料实时回传至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第一节  行政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法文书样本规定的格式,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引导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需要签字盖章的按要求由当事人和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后保存;

(四)执法人员接收或者留存的管理相对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城管通”移动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者将设备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者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凭证特征;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过程;

(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过程。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使用“城管通”移动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

(二)“城管通”移动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行政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三)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城管通”移动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二十六条 “城管通”移动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交执法装备管理办公室,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维修。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办案单位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案卷。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案件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城管通”移动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应实时回传至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确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实时回传的,应在2日内前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转存音像资料),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对执法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硬盘储存的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复制使用。“城管通”移动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换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节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城管通”移动终端管理平台,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过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佩戴“城管通”移动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违反规定复制、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 拟对个人处以法定额度在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法定额度在3000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10000元以上的;

(二)违法建设被强制拆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三)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六)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按程序移送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后,提交案审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股对其合法性、公平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公平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流程的规范性。

第三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股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

同办案单位深入调查取证。

第三十五条 局政策法规股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办案单位;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七)认为超出本局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

卷材料交办案单位。

第三十七条 办案单位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三十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办案单位对局政策法规股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研究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四十条 案审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办案单位负责人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并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二)局政策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

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

处理意见;

(三)参会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

(五)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四十一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四十二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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