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1-1879541
- 发布机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8-11
- 公开日期:2021-08-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依据
县城管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选)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节选)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节选)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五)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七)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二)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机动车所有人;
(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污染,当事人不能清除污染或者拒绝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拒不停止建设或者自行拆除的,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执法联动协作。
华容县城市管理条例(节选)
第二十九条 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确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
已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行使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对专业性强、影响重大或者跨区域的违法案件,可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直接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异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节选)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度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1)屡次违法的,即:行政相对人经多次劝导教育(有书面记录的)或被处罚后仍然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妨碍调查取证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提高一个基准处罚。
4、顶格处罚
(1)抗拒检查,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3)违法行为的方式或结果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顶格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行为对应的罚款额度最高限额进行处罚。
四、程序规制
1、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及时调查取证,弄清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要依法收集行政相对人在自由裁量中可以从轻、减轻或从重、顶格处罚的情节和证据,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以一般违法情节作为基本基准,作出降低、提高一个基准或者维持基本基准的处罚裁量决定。
2、对行政执法人员拟作出的自由裁量决定,适用一般程序的,按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的案件办理有关规定实施。
3、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发现上报的一般程序案件未按照自由裁量基准作出相应处罚建议时,应退回案卷,并告知退卷的缘由,中队重新提出处罚建议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重新进行审查,按程序报相关负责人批准。
4、对拟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拟作出较重(从重、顶格)行政处罚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本《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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