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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43060000/2016-1029213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11-18
  • 公开日期:2016-11-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华扶办联〔2016〕1号)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6-11-18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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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项目报账进度,推进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2〕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湘扶办发〔2015〕30号)文

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充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能职责

(一)县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发展改革、农业、林业、交通、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

(1)建立完善全县扶贫项目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报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印发各乡镇执行。

(2)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和工作重点,商财政、扶贫部门拟定资金使用计划后,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3)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乡镇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评估意见。

(4)对乡镇申报的项目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5)对立项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复,同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6)对县级报账项目实行“两备案”,即在县纪委监察部门、县审计局进行备案。

(7)项目立项后,会同财政部门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县主要媒体公开项目、资金相关信息。

(8)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督促检查,对完工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9)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建立相关项目资金辅助账,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供项目管理依据。

2.财政部门(县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1)在国库设置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规定转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

(2)按规定程序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资金拨付及报账工作。

(3)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4)会同主管部门拟定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5)会同主管部门对立项项目下达项目资金。

(6)每年年度终后1个月内,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情况进行清理核算,对超过项目批复完工时间未报账的,要向项目实施单位下发限期报账通知书,超过期限6个月仍未报账的,提出限期完工或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7)项目立项后,会同主管部门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我县主要媒体公开项目、资金相关信息。

(8)履行扶贫项目验收过程中相关文件规定的职责。

3.审计部门:

(1)按规定完成扶贫项目的备案工作。

(2)按规定或上级安排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4.纪检监察部门:

(1)按规定完成扶贫项目的备案工作。

(2)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3)查处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乡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农业服务中心、扶贫工作站、林业站和水利站等部门):

(1)建立完善和及时更新乡级扶贫项目库,并上报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备案。

(2)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申报本乡镇扶贫项目。

(3)对批复立项的项目编制实施方案。

(4)严格按照批复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5)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全国统一的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系统。

(6)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督促检查,在乡级政府安排下对完工项目及时组织初检并申请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验收。

(7)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8)按规定抓好项目、资金相关信息的公示公告。

(9)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工作。

(10)对完工验收项目制定后续管理办法,抓好项目的后续管理。

(11)负责乡级扶贫资金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建立相关项目资金辅助账,为乡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供项目管理依据。

2.乡财政所:

(1)在县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扶贫专项资金。

(2)按规定程序完成项目资金拨付及报账工作。

(3)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4)每年年度终后1个月内,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情况进行清理核算,并将情况上报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5)会同乡级项目管理部门公开项目、资金相关信息。

(6)履行完工项目初检工作中的职责。

(7)对单次报账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上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签字确认。

3.民生监督组:

(1)按规定完成扶贫项目的备案工作。

(2)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3)查处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进一步强化项目备案管理

(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项目启动时实行一次备案,实行县级报账的项目在纪工委备案,乡级报账项目在乡级民生监督组备案;项目启动实施后的每次资金拨付不再进行备案。备案时交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书、纪检部门监督备案表。

(二)审计部门备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1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合格登记备案,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独出具项目竣(完)工审计意见。备案时交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书、报账凭证、有关图片、审计备案表等有关资料。

三、进一步理顺资金拨付及报账管理

(一)资金拨付:实行乡级报账的项目,在县级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由县财政将项目资金一次性划拨到乡财政,由乡财政按进度拨付到项目。扶贫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门审查同意后,财政部门可预拨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50%作为启动资金。

(二)报账程序: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及前批次所付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程序报账后,才能拨付后续批次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乡级报账的项目,单次报账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须经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签字确认。

对于100万元以下项目执行项目完工后乡级初验,申请县级验收后报账;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未通过审计前资金拨付金额不能超过项目总金额的80%。

对少数特殊性扶贫项目(指贴息、培训和村级互助补助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拨款,一次性报账。

(三)报账票据及税费。外包项目一律采用建安发票报账;政府组织群众实施的项目,用材料发票等有效票据和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的劳务费花名册报账。涉及农副产品项目,向公司或专业合作社购买的需提供发票,向个人购买的可采用出售者签字的收据。

政府组织群众实施的补助性项目,在税务部门开具发票时可享受免税政策。

(四)预留质量保证金。项目实施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含外包及委托第三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的5%-20%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协议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或转入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金退还时限、违约责任、赔偿事宜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受委托实施单位通过协议明确,但最低时限不能低于1年。

四、进一步规范扶贫资金信息采信汇总上报

各乡镇、县直部门是扶贫资金信息采集汇总主体,要明确责任,由值班负责人审定,财务负责人具体统计汇总填报,并按《华容县专项扶贫资金统计表》(附后)的内容,真实、准确、全面、及时上报。

本通知未尽事项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华容县专项扶贫资金统计表

华容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华容县财政局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华容县专项扶贫资金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帮扶村: 帮扶对象:户人 单位:元

投入类别 金额 资金来源 帮扶主体 项目内容
村级 企业 合作社 贫困户 其他 基础设施 助学 救助 发展 搬迁 兜底 其他
财政扶贫资金   中央、省                          
                         
                         
单位扶贫资金   单位筹集                          
捐赠                          
金融扶贫资金   贷款                          
贴息                          
                           
合 计                              
注:1、按牵头单位填报(报账单位)。 2、以年度决算数为准。 3、每年1月10日前,报上年统计数(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统计表报财政局农业股)。 审核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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