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24-2225497
  •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9-05
  • 公开日期:2024-09-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网络发布不实信息,张某某,行拘!
来源:公安局   2024-09-05 15:21
浏览量: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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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净化网络空间,建设健康网络家园,华容公安紧密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持续加大对网络不实信息的打击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近日,华容县东山镇一男子在某短视频平台内持续发布一起交通事故的现场照片,并标注驾驶员醉酒驾车,执法犯法等不实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查证,该信息系谣言。
目前,张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华容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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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谨言慎行要牢记。请广大网民文明上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未经核实的信息切勿盲目转发传播。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中,每个公民都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醒头脑,共同守护清朗有序网络空间。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华容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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