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24-2161813
  •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1-29
  • 公开日期:2024-01-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警惕!出租出借银行卡,小心变犯罪“帮凶”!
来源:公安局   2024-01-29 11:19
浏览量:1 | | | |

图片


只要将银行卡“借”给别人
躺着就能赚大钱
这样的“生意”你心动了嘛
心动,你就危险了!
图片
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
“两卡”逐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
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
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
容易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
成为犯罪“工具人”和“帮凶”

轻则违法 重则犯罪

图片



近日,梅田湖派出所根据线索核查发现,华容籍居民刘某有非法出租、租借银行卡嫌疑。

经调查,刘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名下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诈骗资金,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目前,刘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或许有人会问

买卖银行卡

还会涉嫌诈骗罪吗?





图片
非法买卖“两卡”的后果
01
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02
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03
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04
法律处分

非法买卖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凡向违法犯罪分子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

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

切莫贪图小利

成为犯罪的“帮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