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22-1918403
-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3-10
- 公开日期:2022-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加强冬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安委办有关文件要求,确保全市消防形势稳定,切实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督检查。接此通知起至于4月30日,依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规,认真落实有关文件要求,迅速组织治安部门及各派出所,会同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和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对辖区公共娱乐场所持续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娱乐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消防设施缺乏损坏、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堵塞、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住人、超员营业等情况。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消防隐患早发现、早处理,最大限度将消防隐患和火灾事故防范在萌芽状态,确保消防安全。
二、严格依法处置。对检查发现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各派出所要立足职责职能,协同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加强隐患整改和执法处罚力度。一是及时整改隐患。对检查发现违规用火用电用气、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占堵疏散通道、损坏停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充电用气、违规留宿人员、员工消防意识淡薄冒险作业等隐患问题,督促消防责任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带险运营”。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通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消防部门。二是严格依法处罚。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62、63、64、67、68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外,要立即移送消防部门依法处理。三是高效稳妥处置。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应协同消防部门参与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同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灭火救援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派出所要立足辖区实际,积极组织社区民警、驻村辅警会同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以及辖区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深入公共娱乐场所广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四、强化责任落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各派出所要切实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监管范围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严防失控漏管。定期对各派出所进行工作调度,对工作不力、敷衍了事的派出所,要通报批评;对因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请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传达到每一位派出所民(辅)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录入派出所警务工作平台。3月30日、4月30日各报送一次消防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1),5月6日前上报整体工作总结。
附件:1.全市公安派出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统计表
2.《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53、60、62、63、64、67、68、70条
岳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2022年3月9日
全市公安派出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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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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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 |
投入力量 |
消防监督检查 |
消防宣传教育 |
消防监督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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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力数 |
相关部门 |
检查场所情况 |
消防安全隐患 |
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
发放宣传资料 |
罚款 |
临时查封 |
行政拘留 |
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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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数 |
辅警数 |
消防 |
乡镇街道 |
应急管理 |
KTV |
洗浴、足浴 |
酒吧 |
电子游戏厅 |
发现隐患 |
整改隐患 |
通报消防部门严重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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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人 |
累计 /人 |
累计 /人 |
累计 /人 |
累计 /人 |
累计 /家 |
累计 /家 |
累计 /家 |
累计 /家 |
累计 /起 |
累计 /起 |
累计 /起 |
累计 /次 |
累计 /份 |
累计 /万元 |
累计 /家 |
累计 /人 |
累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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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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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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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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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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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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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滋口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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鲇鱼须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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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景港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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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庾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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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军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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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山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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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洲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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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寺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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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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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河渡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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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旗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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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田湖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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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铺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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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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