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20-1746405
-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9-29
- 公开日期:2020-09-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定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上调!
2020年9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第2号),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公告》明确,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公告》分为三个部分: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上调至20万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元
与原来的责任限额(12.2万元)相比,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分别上调7万元和0.8万元。
二、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新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的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至-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
➤➤ 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三、9月19日零时后
均按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照原责任限额执行。
以下是《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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