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20-1662507
-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1-29
- 公开日期:2020-01-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公安部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坚决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现将办理涉疫类案件法律适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妨害公务行为的法律适用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制售伪劣口罩、防护用品等医用卫生材料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防控期间造谣惑众、破坏传染病防治工作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二)散布谣言,慌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罚。
五、其他依法从重处罚情形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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