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17-1218517
- 发布机构: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9-11
- 公开日期:2017-09-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我县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办发电〔2017〕19号),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涉渔类经营性活动,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涉砂、涉矿类经营性活动等四类经营性活动(以下简称“四类经营性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工作,督促违规参与四类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按要求退出经营;严肃查处“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等突出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相关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治对象
清理整治工作对象主要是各级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具体包含以下三类人员:
1.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村(居)两委中的在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但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非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指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副科级及以上职级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国家公职人员。
3.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领导干部是指副科级及以上职级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三、清理整治内容及责任单位
各地各单位根据本地实际,开展以下经营性活动的清理整治工作:
1.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责任单位:商务粮食局(牵头负责)、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信局
2.涉渔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责任单位:水产局(牵头负责)
3.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烟花爆竹运输、批发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中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责任单位:安监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4.涉砂、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鉴于我县涉砂、涉矿经营活动集中整治工作已完成,后段的清理整治内容主要是:加大专项整治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参与相关经营活动的公职人员自觉申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继续加大对各类非法采矿、采砂、运砂、砂石码头及浮吊的打击整治力度。
责任单位:水利局(涉砂牵头负责)、国土资源局(涉矿牵头负责)、林业局、安监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清理整治问题
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上述经营活动中的以下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1.在职国家公职人员直接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经营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2.在职国家公职人员未经批准在上述经营性企业兼职取酬的。
3.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4.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上述经营性企业挂名领取酬薪或者超标准领取酬薪的。
5.非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述经营性活动的。
6.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上述经营性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谋取利益,本人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
8.其他违规参与经营谋取利益的行为。
五、清理整治要求
1.在清理整治工作中,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要按本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各级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如实填报和说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的情况。存在违规参与经营活动问题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一律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相关经营性活动,向各级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报告退出情况,如实提供退出手续证明材料。
2.清理整治坚持实事求是,以自查自纠为主。对2017年9月30日前如实报告违规参与经营情况、主动终止营利,主动退出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可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3.对拒不报告参与经营情况、逾期报告参与经营情况、报告参与经营情况不实、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经营或在退出经营中以“明退实不退”、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方式违规牟利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加重追究纪律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六、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上旬)。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华容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四类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县委书记刘铁健、县人民政府县长陶伟军任顾问,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李学松任组长,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县预防腐败局局长易立新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产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林业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察局),易立新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纪委常委张学军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应设立相应专项整治工作机构。
2.做好宣传发动。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研究确定本单位清理整治的重点内容。县本级、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应发布《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四类经营活动主动申报的通告》,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做好动员部署;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应将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的设立、实施方案、重点清理整治内容及时向县专项整治办报告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15日-9月30日)。
1.组织报告情况。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在9月30日前如实填报《华容县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四类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其中涉砂、涉矿类经营性活动已主动报告的本次不再重复填报)。个人报告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本单位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
2.开展全面清查。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在组织个人报告情况时,要对本单位个人参与四类经营活动全面开展清查。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各乡镇纪委、县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专项整治办应将自查自纠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及时填报《华容县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四类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经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专项整治办。
市管干部的个人情况报告表,由县专项整治办收集后,统一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地四类经营性活动情况、行政执法情况开展排查,着力发现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的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应专项整治办。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专项整治办要对主动报告的参与经营情况组织核查,并结合抽查情况和群众举报信息,严肃查处拒不报告、报告情况不实以及未按要求退出经营的问题。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着力查找管理漏洞和监管缺失环节,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推动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培育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二)明确工作责任。一是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发动,组织认真自查自纠,澄清底数、登记台账,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落实各项整治要求;二是落实部门责任。前述所明确的责任单位,特别是牵头责任单位在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经营的清理整治工作同时,要提供相关经营性活动情况,做好摸底调查,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全面清理整治工作。
(三)严肃查办案件。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注意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群众举报投诉问题,要及时认真核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举报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0-50000元的现金奖励。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针对重点领域和单位加大违纪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公安机关负责配合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违法犯罪案件侦查,协助做好执法保障;检察机关负责对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指导,对职务犯罪行为提前介入侦查;法院负责违法参与四类经营性活动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判决,从速执行。
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专项整治政策问题、重要案件线索处置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专项整治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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