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16-1146178
- 发布机构: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12-01
- 公开日期:2016-12-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办理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受理机构 |
华容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决定机构 |
华容县公安局 |
办理条件 |
一、符合全市公章刻制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 二、刻制的公章经抽样检测,符合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要求; 三、企业承诺进入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省公安厅确定的系统软件及印章压缩正版软件; 四、申请人对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营场所符合安全与消防规定,使用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位置固定,制作间与营业门面相对分离; 五、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内部保卫负责人无诈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记录; 六、具备足够数量的计算机制章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运用计算机刻制、储存、管理、查询、比对印章; 七、具备保证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专用设施以及专职人员; 八、建立健全了公章承接验证登记、制作保管交货、信息录入、协查及可疑情况报告等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报告(应当写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市公安局制发的《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表》; 三、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质量符合公安部(GA241.9-2000)标准的检验报告; 四、企业限期进入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 五、企业法人代表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其无诈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记录; 七、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专职保卫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简历(附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相片); 八、企业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九、企业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 十、企业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 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2)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1. 岗位责任人:华容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分管负责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认为有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华容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件,将行政许可结果报省公安厅备案,并告知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监督检查 |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投诉电话 |
华容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
办公时间 及 办公地址 |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华容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地址:华容县城关镇西正街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