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16-1146173
- 发布机构: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12-01
- 公开日期:2016-12-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办理依据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受理机构 |
华容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决定机构 |
华容县公安局 |
办理条件 |
一、通过道路运输除核反应堆乏燃料以外的其他放射性物品的; 二、启运地为长沙市行政区域内;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托运人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托运人编制的运输说明书(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三、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由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证明材料、报启运地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四、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编制的辐射监测报告; 五、承运人已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的证明材料; 六、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华容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件;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监督检查 |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投诉电话 |
华容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110) |
查询电话 |
0730--4251139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
办公时间 及 办公地址 |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华容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华容县城关镇西正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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