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16-1146166
- 发布机构: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01-04
- 公开日期:2016-01-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一、实施机构:华容县公安局
二、项目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26条、第27条、第29条
五、审批条件: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
1.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2. 购买的品种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范围内;
3. 购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经营的范围必须具有危险货物1类1项,即爆炸物品的运输资格;
2.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具有危险货物1类1项,即爆炸物品的运输资格;
3. 运输的品种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范围内;
4. 由收货单位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5. 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六、必备申请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
1. 《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4. 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5. 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二)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 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 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有关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华容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八、收费标准、依据、性质:不收费
九、法定办理时限(工作日):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十、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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