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22-1949114
  •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6-09
  • 公开日期:2022-06-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全市公安机关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来源:公安局   2022-06-09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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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压实民爆从业单位主体责任和公安机关监管责任,严密排查整治民爆物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爆炸事故、案件的发生,夯实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基础,推动民爆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升,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市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计划、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全市公安机关党的二十大安保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标本兼治;通过集中整治与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夯实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通过严管严控,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严防各类案事件发生,实现民爆物品“不漏管、不流失、不被盗、不炸响”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市公安局成立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许雄任组长,治安支队支队长徐利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专项办)设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陈志国任办公室主任。市局专项办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抓好组织落实。

三、步骤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10日前)。省厅已确定我市重点地区和单位(见附件1),各地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列出本地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二)集中查改阶段(6月11日——12月15日)。各地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深入排查问题隐患,强化重点问题攻坚,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形成常态化措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5日——12月31日)。根据平常工作掌握和督导检查反馈情况,对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成效进行总结评估,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重点和任务

(一)全面清查爆破作业单位及人员。各地对辖区内爆破作业单位及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清查,复核单位资质、核查分支机构、检查人员安全管理等情况。同时,向涉爆单位及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书面告知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签订《责任书》(附件3),督促涉爆单位负责人签署《承诺书》(附件4);县局制作为扫描件报市局专项办。

1.复核单位资质。对本地注册登记的所有爆破作业单位,根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结合“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一次资质全面核查复核,逐级上报《爆破作业单位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由县级公安机关检查核查,报市级公安机关复核。对资质复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锁定民爆信息系统使用权限、封存民爆物品、收回资质证书。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审核意见表于6月30日前报市局专项办,由市局统一上报省厅。

2.核查分支机构。各地对辖区所有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分公司、项目部开展全面深入的核查、排查,通过民爆信息系统检查核对“异地作业”的备案登记情况,并于6月28日前向总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书面通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注册地县级公安机关要对其分支机构、项目部等情况进行深入核查,按“一企一档”的要求整理汇总建立涉爆企业档案,6月30日前报市局专项办,由市局汇总后报省厅。

3.检查作业人员。各地对辖区注册的爆破作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见面谈话,详细了解在岗履职情况,及时纠正、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存档备查。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对本单位所有爆破作业人员特别是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谈话,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经历、履职状况,排查异常情形及风险隐患,做好记录存入员工档案。各地特别是重点地区公安机关,要组织辖区所有爆破作业人员召开安全管理会议,通过以会代训、集中谈话等方式强化安全教育。要督促爆破作业单位通过民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涉爆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管理培训记录,及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爆破作业人员的延期换证或变更单位等申请,强化“动态管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暂停作业或收回个人许可证件。

(二)全面规范民爆物品行政审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省厅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八个严格”、行政审批“八条禁令”要求,牢牢守住审批安全红线,依法依规全面规范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项目和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许可审批,从源头上防控风险。

1.严格作业项目审批。严格审查爆破作业活动的合法性,防止为非法生产活动、无证明文件的建设工程及项目提供爆破作业服务;严格审查作业项目是否属于许可范围,防止超范围许可;严格审查项目定级是否准确,防止故意拔高或降低项目等级;严格审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2.严防审批与监管脱节。各地要加强对审批、监管的业务指导,督促指导业务监管部门与行政许可部门有效互动,充分共享许可信息和数据,做到监管覆盖民爆物品全生命周期,“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顺畅,审批与监管紧密衔接,严防“审监”脱节的情况发生。 

3.严格落实审批责任。要按照《关于严格枪爆物品从业单位资质类行政审批审核把关的通知(湘公治明电〔2022〕21号)》要求,严格落实“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要做到各级公安机关“意见、签名、盖章”齐备,严禁“只盖章、不签意见”或“只签意见、不签名字”现象。规范相关印章管理使用,“行政许可印章”使用应由分管局领导同意,“危爆管理印章”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全面加强民爆储存库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评、验收程序,对未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未经公安机关验收的储存库一律不得投入使用,禁止存放民爆物品;强化储存库“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应急处置”等安全现状检查;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储存库的租借、租用情况要严格把关。

1.核查储存库基本情况。一是以涉爆单位为主体,核查其所有自建、租用的储存仓库信息,全面核查储存库库区、库房的基本信息、安全评价情况,并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库房管理”模块中全面采集、完善库区、库房信息。二是以单位自行提供,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核查方式,全面核查储存库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建设规划等审批手续,确保无违法违规建设情况,违章、危险建筑,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书面通报。

2.排查储存库安全管理。一是排查储存库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的要迅速督促整改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暂停使用并限期整改;排查储存库存量情况,违规超量存储必须坚决整改,安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安评报告过期的必须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验收;对于违规超量存储、炸药雷管混装的,要及时安全处置并依法处理。二是排查规范储存库租用情况。排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与其他涉爆单位合租、合用同一库房的情况;排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时使用的民爆物品,是否储存在民爆销售企业的储存库、回流民爆销售企业储存库的情况。

3.规范储存库安全评价。核查相关安评机构资质是否合格(查询平台:https://aqjp.mem.gov.cn/appjjcjyjp/index.html),是否存在违规出具安评报告的情况,是否严格按照《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是否存在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委托同一安全评价机构的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有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约谈警示并及时通报安评批准机构、报告省厅,情节严重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加强爆破作业现场监管。贯彻落实《湖南省爆破作业可视化监控管理工作规定》(湘公发〔2021〕5号),充分利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调度检查从业单位的建设、联网、应用及现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推进系统“应用”。加大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做到视频监控对民爆物品储存、领用发放、运输、使用、退库等环节全覆盖、无死角。市局将选择1-2个基础较好的单位、企业和区县,在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的协助下完成规范化、标准化示范点建设,上报省厅。

2.确保人员“到位”。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爆破作业单位、作业现场开展视频点名,或突击检查,查看爆破作业人员、技术人员到岗到位、分色着装情况,督促规范作业、履职。

3.常态视频“巡查”。充分利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视频巡查功能,对辖区涉爆单位全方位、全环节、常态化巡查,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将爆破作业现场视频是否及时上传到“湖南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爆破作业单位的业绩备案确认的重要依据。

(五)从严查处打击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打非治违”行动,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结合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涉爆违法犯罪的严查严打高压态势,最大限度消除涉爆安全隐患。

1.坚持“重点整治”。一是高度警惕、严厉打击利用烟花爆竹原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铵、农用硝酸铵或硝酸铵复合肥私制爆炸物品犯罪行为,对此类案件,必须彻查源头,全面查清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单位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收缴流散爆炸物品,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二是要高度重视涉爆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监管,凡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要及时采取管控措施,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安委会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严防发生安全案事件;对打着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的“幌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打击。

2.坚持“严处重罚”。一是防止以“整改”代替“处罚”。发现涉爆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律处罚处理到位,不得降格处理,不得以“教育、整改”简单了事。二是单位及人员一并查处。发现涉爆单位、从业人员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内保单位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到位,严防形成只处罚单位、忽视人员处罚的惯性思维。

3.坚持“联合惩治”。一是加强联合执法。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加强“危险作业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强化与检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配合协作,依法正确运用刑罚手段,有效打击涉爆犯罪活动。二是加强警示宣传。要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发挥以案释法警示作用,震慑涉爆领域的违法犯罪。三是加强联合惩戒。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协作、信息沟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应管理部门,强化联合监管和惩戒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严管严控枪支爆炸物品等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落地落实,深入推进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也是消除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努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特别是重点地区、问题集中地区的公安机关要通过局党委会、局务会专题研究推进;要坚持“人岗相适”“敬业专业”原则,选用政治可靠、作风过硬、责任心强、廉洁自律的同志从事危爆管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整治。要开展常态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严格执法、严格处罚,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氛围。要积极会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摸排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风险隐患,予以挂牌督办、对账销号,确保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争取检、法部门支持,确保准确适用法律,实施精确打击,增强整治实效。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要按照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对工作中呈现出的隐患、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研判,坚持边查边改、边整边建,把突出性、普遍性问题的治标措施与解决源头性、根本性问题的治本对策有机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涉爆单位隐患排查机制,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监管,有效防范爆炸事故、案件发生。

(四)及时总结,加强汇报。要加强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报送,6月11日前报送本地部署推进情况、实施方案,6月30日前报送《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核查意见表》、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分支机构专题材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责任书》《承诺书》,12月29日前报送工作总结,重大情况和工作动态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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