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22-1915008
-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2-28
- 公开日期:2022-02-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阳市公安局办理信访事项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公安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依法、及时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公平、公正、及时办理。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三条 市局信访科接收信访事项范围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上级机关转件、领导批示件,以及信访人对县(区)级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答复不服的复查申请等 。
第三章 工作分工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局信访科对接收的信访事项按如下分工交承办单位承办。
(一)涉及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法医检验、技术鉴定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刑事侦查支队负责办理;
(二)涉及治安管理、治安案件(含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以及派出所管理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治安管理支队负责办理;
(三)涉及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劳动教养、没收保证金以及执法过错、执法监督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法制支队负责办理;
(四)涉及单位或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事项,由党风廉政室、审计室负责办理;
(五)涉及单位或民警不作为、乱作为、消极作为、态度粗暴、违反《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警务督察支队负责办理;
(六)涉及道路交通管理、事故责任认定、车辆(牌证)管理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办理;
(七)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负责办理;
(八)涉及毒品犯罪案件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禁毒支队负责办理;
(九)食药环犯罪案件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负责办理;
(十)涉及水上犯罪案件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水上警察支队负责办理;
(十一)涉及网络安全管理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负责办理;
(十二)涉及反恐犯罪案件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反恐怖支队负责办理;
(十三)涉及人口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事务行政管理、妨害国(边)境违法犯罪问题,以及涉外警务、涉外案事件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部门负责办理;
(十四)涉及公安监所管理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监所管理支队负责办理;
(十五)涉及公交等部门的犯罪问题的信访事项,由巡特警支队负责办理;
(十六)涉及录警、民警职务任免、警衔升降、落实政策(待遇)等人事管理、教育训练以及涉警宣传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政治部负责办理;
(十七)涉及国家安全保卫和宗教方面的公安行政管理事务的信访事项,由国内安全保卫支队负责办理;
(十八) 涉及其他部门、警种问题的信访事项,由局属相应部门、警种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警种问题的信访事项提请局领导指定相关部门、警种办理。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市局信访科对接收的信访事项,经认真审查后统一登记编号。对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按照工作分工要求,在收到信访件之日起3日内制作《公安机关转办信访事项通知单》呈信访科负责人审批后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对重大、疑难、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呈局领导指定承办单位后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六条 局直各部门、警种在收到信访科转交的信访事项后,应确定办理信访事项的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并在30日内办理完毕,上级有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实地调查,约访信访人,了解其具体诉求以及相关理由。根据工作需要,还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核查:
(1)向原办理机关和民警了解情况,调阅案卷材料,要求情况说明;
(2)实地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
(3)召开信访案件讨论会,共同分析研究案情;
(4)举行信访事项听证会。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调查后,应就信访人的诉求实事求是地提出核查意见,形成《核查报告》,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报告》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送信访科。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2)信访人的基本诉求;
(3)调查情况;
(4)调查结论。(包括维持、纠正或者撤销原处理意见以及建议等)。
第九条 承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核查意见:
(一)属于公安机关处理错误的,撤销原处理意见并重新处理;属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督促有关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属于公安机关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应通过法律程序、法律手段或妥善方式予以纠正、补正,并要求将纠正、补正或履行职责情况及时告信访科;
(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的,维持原处理意见;
(三)对于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提出无理要求,继续缠访闹访的,不予支持。
(四)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公安机关改进工作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十条 对于信访人对处理不服仍然可能继续上访的,承办单位的核查报告应当同时提出信访风险预判和信访化解建议等。
第十一条 信访科收到承办单位的核查报告后,制作《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或《公安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呈局领导审批后与承办单位一道当面答复信访人,不能当面答复信访人的,通过电话等方式答复信访人,并将《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或《公安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寄给信访人。
第十二条 市局信访科复查决定属于纠正或撤销县级公安局原处理意见的,按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36条、第37条之规定督办,督促下级公安机关执行并限期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执法过错引发信访问题的;
(二)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转送、交(转)办,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待信访群众,或者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不认真接待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信访群众重复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的;
(四)对信访问题查处不力、有错不纠,或者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事项督办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具信访答复意见,引发信访群众重复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的;
(五)对上级转送、交(转)办、督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久拖不决,或者拒不采纳上级提出的督办改进建议,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或者复查、复核意见,引发信访群众重复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的;
(六)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
假,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信访人贿赂的;
(七)故意扣压、隐匿信访举报材料,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故意隐瞒、谎报、缓报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其他职务行为过错导致信访问题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参照本细则执行。
岳阳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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