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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商务粮食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9-09
  • 公开日期:2013-09-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交通运输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来源:商务粮食局   2013-09-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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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试点范围有哪些?改革进程与部署是什么?

  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主要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2年9月开始,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8个省和3个计划单列市,包括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及宁波、厦门、深圳。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是扩大地区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二是扩大行业试点,力争2013年下半年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二、为什么选择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哪些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关键点”,既是重大的改革举措,也是有效的发展措施。“营改增”体现了简化和规范税制的要求,基本消除了货物和劳务税制中重复征税问题,做到对货物和服务统一征税,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防止重产品、轻服务的问题。“营改增”不仅是完善税制的重要措施,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看,“营改增”有利于打通连接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工业领域主辅分离、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从而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此外,“营改增”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从企业层面看,“营改增”强调和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从而可以更好发挥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企业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这将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四、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一)试点行业适用税率和征收率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本次“营改增”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简易计征;交通运输各子行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税率变化情况如下:

 

  (二)对交通运输行业采取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延续了部分营业税优惠政策

  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的原则,现行“营改增”相关政策明确了部分涉及试点地区和试点应税服务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办法。一是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是对于注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内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部分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法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财税〔2013〕37号文对交通运输行业试点做了哪些政策调整?

  为做好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国家财税部门出台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试点政策进行了整合、调整。涉及到交通运输行业的政策调整主要有:

  一是取消了部分差额征税政策,“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开后,为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政策已由增值税抵扣机制予以替代,因此,《通知》取消了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差额征税政策。

  二是取消了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政策。考虑到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虚拟抵扣政策,在执行中也存在较大的漏洞,且交通运输业在全国实施“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延续上述虚拟抵扣政策。因此,《通知》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项发票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政策。

  三是取消了允许未与我国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国家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暂按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上述单位和个人应按提供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四是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的政策。

  五是对试点纳税人对外提供服务既适用增值税免税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时,《通知》明确了优先适用零税率。

  (四)“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情况如何?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试点地区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如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提出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北京、浙江、安徽、福建等地区也陆续出台了财政扶持政策,有效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顺利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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