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6-2387958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7-09
- 公开日期:2026-07-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闻湘月餐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闻湘月餐馆;
经营者:毛飞;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
2026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J26030792)。该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使用的食品原料“红尖椒”经抽样检测,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3,项目超标,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内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6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华容县章华镇沿河北路106号华容县闻湘月餐馆的经营场所内,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食品原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测,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使用的食品原料“红尖椒”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涉案食品原料“红尖椒”是从武陵区雷姐菜业经营部购进的,由常德玖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配送,当事人提供的净菜出货单中,2026年3月21日购进红尖椒8斤、单价4.5元/斤、合计36元,2026年3月23日购进红尖椒4斤、4.5元/斤、合计18元,2026年3月25日购进红尖椒4斤、单价4.7元/斤、合计18.8元。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农药残留超出标准限量的红尖椒的货值金额,依据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30623568932903)记录,计算单价为9.4元/kg,数量为2.38kg,总货值金额计算为22.372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现场照片2张(共5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测结果,以及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红尖椒的来源及使用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供货商资质、采购食品原料的出货单(共4页),证明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进货票据的事实,以及当事人2026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25日采购食品原料的数量及金额;
证据五:2026年4月22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J26030792)原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026年3月25日使用的“红尖椒”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超出标准限量的事实;
证据六: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采购协议、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常德玖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武陵区雷姐菜业经营部供求关系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6年6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6]8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的2026年3月25日的进货票据,红尖椒进货数为4斤,进货量低于抽样基数:2.38kg,且进货票据无任何供货商家信息。故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产品超限额度较小,货值金额低、品种单一,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二项“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少于五万元罚款的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查验记录不完善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