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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5-28
  • 公开日期:2026-05-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6〕43号 对华容县和谐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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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华容县和谐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和谐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MA4PJ5QC88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1月2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FC25111499);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5年11月4日,在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孝义市胜溪街久聚鑫商行(个体工商户)被抽检的“情乡恋梅干菜”(规格:100g/袋,生产日期:2025年5月24日),标注生产厂家:华容县和谐菜业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注滋口镇墟场,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铅(Pb计)项目标准指标:≤0.8,实测值:1.24,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华容县和谐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NO:FC25111499)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上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有异议,并要求复检。

  2025年12月1日,华容县和谐菜业有限公司向本局及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检验报告(NO:FC25111499)提出异议,申请复检,并提交了《复检申请书》。2025年12月4日,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复检申请予以受理。2025年12月26日,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白酒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JFJS202500021),复检结果为不合格。并于2025年12月30日,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复检结果通知书》。

  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6年1月5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情乡恋梅干菜”产品属于蔬菜制品酱腌菜类别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统一社会性用代码为:91430623MA4PJ5QC88,许可证编号为SC11643062305640,发证日期:2021年2月8日,有效日期至2026年2月7日。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进行核实,生产销售情况如下: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5月24日的“情乡恋梅干菜”(规格:100克/袋,40袋/件)100件,成本价为:33元/件,销售价为:35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5月24日全部销售到山西省太原市经销商秦某处,该批次产品货值350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

  本局于2025年12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5〕17114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事项进行整改。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开始进行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计划,向经销商下达了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上述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情乡恋梅干菜”产品实施二级召回,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025年12月3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不合格产品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产品作为食品已被消费者食用,已无法召回全部产品。至回复时止,销售商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及社会不良影响。2026年1月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1月2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FC25111499】;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被抽检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夏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夏乐明进行调查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情乡恋梅干菜”预包装袋一份,涉案产品的出、入库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以上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确认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及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数量、成本价、销售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产品的召回通知、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一份;2025年12月3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一份;2026年1月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及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12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处罚〔2024〕325号);2025年4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处罚〔2025〕55号)。证明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又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及在一年内累积三次以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6年4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6〕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情乡恋梅干菜”(规格:100g/袋,生产日期:2025年5月24日)产品经依法抽样检验,产品中铅(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日受到第一次行政处罚,文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处罚〔2024〕325号);于2025年4月8日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文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处罚〔2025〕55号)。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符合从重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裁量基准】4.从重情形: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但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鉴于当事人生产厂址于2025年7月25日已被强制拆除,实际已不再经营,无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鉴于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640)有效日期至2026年2月7日,截至到期日,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续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自动注销,也无须吊销许可证。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4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902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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