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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1-09
  • 公开日期:2026-01-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5〕278号 对湖南中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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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中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中林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场所(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中鑫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9月1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食安2025-08-3631);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5年08月12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厦门楠禧林贸易有限公司被抽检的“藤椒鸭肠(辐照食品)”(规格:100克/袋(固形物:不低于93%),生产日期:2025年8月5日),标注生产商:湖南中林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三封寺镇华容高新区三封工业园034号(芥菜产业园B区),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菌落总数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360000;180000;520000;130000;610000,单位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中林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食安2025-08-3631)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上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对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5年9月17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藤椒鸭肠(辐照食品)”产品类别为热加工熟肉制品,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3062310335(有效日期至:2029年04月21日)。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销货单进行核实,生产销售情况如下: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8月5日的“藤椒鸭肠(辐照食品)”1105包,每包100g。成本价为:1.6元/包,销售价为:2元/包。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8月6日全部销售到湖南小嘻吖食品有限公司处,该批次产品货值2210元,获违法所得:442元。

  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5〕17112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事项进行整改。当日,当事人开始停产整顿,并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计划,向经销商下达了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上述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藤椒鸭肠(辐照食品)”产品实施二级召回,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025年10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不合格产品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产品作为食品已被消费者食用,已无法召回全部产品。至回复时止,销售商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及社会不良影响。2025年10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了复查申请。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其生产的“藤椒鸭肠(辐照食品)”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菌落总数项目符合GB2726-2016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9月1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食安2025-08-3631】;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被抽检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9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户锁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藤椒鸭肠(辐照食品)”产品包装袋一个,涉案产品的出、入库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以上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确认是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及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数量、成本价、销售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9月16日,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产品的召回通知、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一份;2025年10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及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10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一份;2025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抽样记录一份;2025年10月29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抽检为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5年11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5〕26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2025年11月17日,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1、菌落总数超标的定义:菌落总数超标不属于致病性微生物,而是指示性微生物,用于反映食品的卫生状况,菌落总数本身不直接代表致病菌的存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二)致病性微生物的范畴。2、检测结果异议:本次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为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检测结论,违反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况时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确保数据结果准确可靠。”和第四十一条“所要求的复验是指同一检验机构对原样品进行的再次检验,以进一步确认检验结果。”的规定。国家法规明文规定必须复验并保存记录,该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但该检测机构并没有做复验的检测结论的异议。鉴于我公司对自身质量控制体系的信心,要求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原始检测记录。

  经复核,本局认为:1、针对陈述、申辩材料中“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予以采纳,并进行纠正,于2025年11月28日下达了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撤[2025]01号),并于2025年12月3日,重新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5]263-1号);2、针对陈述申辩材料中“检测结果异议”问题,我局已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2025年12月3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处对我局作出《关于藤椒鸭肠(辐照食品)DBJ25350200606433106的答复》,答复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76号文)规定,微生物项目不合格应当由微生物检验领域关键技术人员(与样品检验人员非同一人)对检验过程中影响结果的关键因素进行复核,不是再次检验。我机构在“藤椒鸭肠(辐照食品)”检出微生物项目不合格时,已由微生物检验领域关键技术人员(与样品检验人员非同一人)对检验过程中影响结果的关键因素进行复核,确认结果无误。经核实,我局针对陈述申辩材料中“检测结果异议”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藤椒鸭肠(辐照食品)”(规格:100克/袋(固形物:不低于93%)产品经依法抽样检验,产品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有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且未接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举报投诉,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裁量基准】1.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综上,湖南中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裁量基准】1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42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442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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