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5-2268523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1-27
- 公开日期:2025-01-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三封寺镇松木桥购物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三封寺镇松木桥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何正香;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
案由:2024年10月10日,我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洋槐蜂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洋槐蜂蜜”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检验报告(N0:N240475-XBJ30004),当事人予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认定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01月12日经本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文体用品、儿童玩具、针织用品、塑料制品、化妆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水果、卷烟零售。2024年01月26日当事人从岳阳华盛商行购进12瓶“洋槐蜂蜜”,进货价为23元/瓶,购货金额合计276元,该蜂蜜购进后,放在当事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进行销售,销售价为29.8元/瓶。至2024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同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来抽样检验时止,当事人已经以29.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4瓶“洋槐蜂蜜”,店铺内剩余8瓶“洋槐蜂蜜”待销售。2024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该批次的“洋槐蜂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食品召回程序,在超市显目位置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洋槐蜂蜜”进行召回。至我局立案调查终结止,我局没有接到关于对当事人销售“洋槐蜂蜜”相关问题的投诉、举报,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商品去向证明材料,因此,我局认定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357.6元,获利81.6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57.6元,违法所得81.6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4年10月10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和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现场抽检时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原件一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及照片10张(共9页),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 11月12日,由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N0:N240475-XBJ30004)(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洋槐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1月12日,由我局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原件一份,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及照片4张(共6页),证明我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检权利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检验机构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共 4页),证明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和召回公告现场照片各一份(共 2页)证明当事人启动了食品召回程序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5年1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的“洋槐蜂蜜”,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洋槐蜂蜜”总量少,货值金额低,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对销售的蜂蜜进行召回,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予以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1.6元,并处0到5万元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1.6元;
二、罚款人民币8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执行人民币8081.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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