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4-2248006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1-14
- 公开日期:2024-11-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湖南味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味翔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平
身份证件号码:
一、2024年07月08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SP202410962);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4年06月12日,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天元区世纪连华超市被抽检的“鱼酸菜(酱腌菜)”(规格:250g/袋,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4日),标注生产厂家:湖南味翔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千和绿色产业园,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柠檬黄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50,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09月02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SC240742004);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4年08月06日,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长兴壹分利超市被抽检的“原味豆角(酱腌菜)”(规格:288g/袋,生产日期:2024年04月02日),标注生产厂家:湖南味翔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千和绿色产业园,经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柠檬黄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20,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2024年09月1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SC10103240167029JD1);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4年08月22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深圳市开心购生活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章平分公司被抽检的“鱼酸菜(酱腌菜)”(规格:250g/袋,生产日期:2024年06月01日),标注生产厂家:湖南味翔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千和绿色产业园,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柠檬黄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90,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以上不合格检验报告处置情况如下:
一、2024年0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味翔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SP202410962)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上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有异议,并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2024年07月12日,湖南味翔食品有限公司向本局及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检验报告(NO:SP202410962)提出异议,申请复检,并提交了复检申请书。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复检申请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07月26日,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食品复检检验报告(A2024-03-W200117),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二、2024年09月0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味翔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SC240742004)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上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有异议,并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2024年09月04日,湖南味翔食品有限公司向本局及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检验报告(NO:SC240742004)提出异议,申请复检,并提交了复检申请书。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复检申请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09月20日,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复检检测报告(2410951312),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三、2024年0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味翔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SC10103240167029JD1)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上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有异议,并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2024年09月12日,湖南味翔食品有限公司向本局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检验报告(SC10103240167029JD1)提出异议,申请复检,并提交了复检申请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复检申请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10月21日,由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食品复检检验检测报告(243108761),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因上述三份不合格检验立案查处的当事人为同一行政相对人,产品不合格项目相同,违反的法律条款相同,2024年09月12日,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依法予以并案查处。
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酱腌菜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10079(有效日期至:2027年06月14日)。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鱼酸菜”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芥菜、饮用水、食用盐、泡姜、泡辣椒、香辛料、白砂糖。食品添加剂为:山梨酸钾、苯甲酸钠、D-异抗坏血酸纳、乙二胺四乙酸二纳、柠檬酸、冰乙酸、乳酸、焦亚硫酸钠、柠檬黄。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4年01月04日的“鱼酸菜(酱腌菜)”45件,每件40包,成本价40元/件,销售价52元/件,该批次产品分别于2024年01月10日销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优汇食品商处20件,2024年01月12日销往岳阳市好一家人商贸有限公司10件,2024年01月29日销往岳阳市好一家人商贸有限公司处15件,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2340元,获违法所得540元。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原味豆角”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豆角、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乳酸、柠檬酸、冰乙酸、苯甲酸钠、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纳、乙二胺四乙酸二纳、焦亚硫酸钠、柠檬黄。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4年04月02日的“原味豆角(酱腌菜)”30件,每件30包,成本价57元/件,销售价75元/件,该批次产品分别于2024年04月19日销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递铺欢安食品商行处10件;2024年04月23日销往浙江安吉亮亮商贸有限公司20件,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2250元,获违法所得540元。三、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鱼酸菜”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芥菜、饮用水、食用盐、泡姜、泡辣椒、香辛料、白砂糖。食品添加剂为:山梨酸钾、苯甲酸钠、D-异抗坏血酸纳、乙二胺四乙酸二纳、柠檬酸、冰乙酸、乳酸、焦亚硫酸钠、柠檬黄。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4年06月01日的“鱼酸菜(酱腌菜)”50件,每件40包,成本价40元/件,销售价52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4年06月15日销往广东省深圳市华湘裕农贸发展有限公司,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2600元,获违法所得600元。以上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7190元,获违法所得总计1680元。
本局于2024年07月12日、2024年09月04日、2024年09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三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4]17114号、华市监责改[2024]17114-1号、华市监责改[2024]17114-2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2024年07月12日、2024年09月04日、2024年09月1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三份产品召回计划及向经销商下达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2024年09月02日、2024年10月08日、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三份召回情况说明陈述了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产品作为食品被消费者食用,全部召回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无法召回全部产品。至回复时止,销售商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及社会不良影响。同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三份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2024年09月0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第一份复查申请,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其生产的“鱼酸菜(酱腌菜)”(规格:250g/袋,生产日期:2024年08月19日)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2024年10月0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第二份复查申请,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其生产的“原味豆角(酱腌菜)”(规格:288g/袋,生产日期:2024年10月08日)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07月08日、2024年09月02日、2024年09月1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三份(NO:SP202410962、NO:SC240742004、NO:SC10103240167029JD1),抽检告知书三份,检验抽样单三份(共12页)。证明案件来源及被抽检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07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4年07月12日、2024年09月04日、2024年0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三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三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三份(共15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07月12日、2024年09月04日、2024年0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三份(共9页)。证明以上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确认是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
证据五:2024年07月12日、2024年09月04日、2024年09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鱼酸菜(酱腌菜)”、“原味豆角(酱腌菜)”产品包装袋二个,入库单和发货单复印件各三份(共8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鱼酸菜(酱腌菜)”、“原味豆角(酱腌菜)”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金额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07月12日、2024年09月04日、2024年09月12日,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五份、召回公告三份和产品召回计划三份(共14页),2024年09月02日、2024年10月08日、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三份、整改报告三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及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09月02日、2024年10月0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二份(共2页),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笔录》二份和抽样记录二份(共8页);2024年09月09日、2024年10月14日,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二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抽检为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4年11月0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4〕3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作为酱腌菜这一类别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熟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执行,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经依法抽样检验,产品中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配合执法人员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且未接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举报投诉,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的”的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建议予以从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但少于13倍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综上,湖南味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裁量基准】1.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5168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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