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4-2227428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9-12
- 公开日期:2024-09-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场所(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跃清
身份证件号码:
一、2024年05月1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编号为NO:CTT24040504807;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4年04月22日,在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沅陵县五强溪镇中心小学被抽检的“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豆角(酱腌菜)(规格:350g/袋,生产日期:2024年02月20日),标注生产厂家: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址:湖南省华容县景港镇墟场上节街,经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柠檬黄标准指标:≤0.1,实测值:0.331,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07月03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编号为NO:SP202410938;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4年06月05日,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天元区中信粮油行被抽检的“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菜系列鱼酸菜(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4年01月19日),标注生产厂家: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址:湖南省华容县景港镇墟场上节街,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柠檬黄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41,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2024年08月02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编号为NO:(2024)FJ(WH)-SP-02209;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4年07月09日,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武汉市黄陂区云军豪粮油经营部被抽检的“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菜系列鱼酸菜(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4年01月10日),标注生产厂家: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址:湖南省华容县景港镇墟场上节街,经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柠檬黄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50,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以上不合格检验报告处置情况如下:
一、2024年0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CTT24040504807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上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二、2024年07月0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SP202410938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上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有异议,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2024年07月04日,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局及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检验报告(NO:SP202410938)提出异议,申请复检,并提交了复检申请书。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复检申请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7月24日,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食品复检检验报告(A2024-03-W200115),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三、2024年08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2024)FJ(WH)-SP-02209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上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因上述三份不合格检验立案查处的当事人为同一行政相对人,产品不合格项目相同,违反的法律条款相同,2024年8月8日,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依法予以并案查处。
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酱腌菜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141(有效日期至:2026年10月31日)。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豆角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饮用水、豇豆、食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柠檬黄、姜黄。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4年02月20日的“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豆角120件,每件20包,成本价18元/件,销售价21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4年02月23日全部销售到湖南省常德市伍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2520元,获违法所得360元。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菜系列鱼酸菜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芥菜、饮用水、食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柠檬黄、姜黄。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4年01月19日的“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菜系列鱼酸菜100件,每件30包,成本价14.5元/件,销售价16.5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4年01月20日全部销售到株洲市凌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165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三、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菜系列鱼酸菜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芥菜、饮用水、食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柠檬黄、姜黄。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4年01月10日的“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菜系列鱼酸菜100件,每件20包,成本价11元/件,销售价13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4年01月12日全部销售到武汉市刘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130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以上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5470元,获违法所得总计760元。
本局于2024年05月23日、2024年07月04日、2024年08月0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三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4]17106号、华市监责改[2024]17106-1号、华市监责改[2024]17106-2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2024年05月23日、2024年07月04日、2024年08月0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三份产品召回计划及向经销商下达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2024年06月25日、2024年07月19日、2024年08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三份召回情况说明陈述了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产品作为食品被消费者食用,全部召回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无法召回全部产品。至回复时止,销售商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及社会不良影响。同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了复查申请。2024年06月25月,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其生产的“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豆角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05月16日、2024年07月03日、2024年08月02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三份(NO:CTT24040504807、NO:SP202410938、NO:(2024)FJ(WH)-SP-02209),抽检告知书三份,检验抽样单三份(共12页)。证明案件来源及被抽检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4年05月23日、2024年07月04日、2024年08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三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三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三份(共15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05月23日、2024年07月04日、2024年08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三份(共9页)。证明以上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确认是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
证据五:2024年05月23日、2024年07月04日、2024年08月08日,当事人提供的“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豆角、“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菜系列鱼酸菜产品包装袋二个,入库单和发货单复印件各三份(共6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豆角、“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菜系列鱼酸菜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金额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05月23日、2024年07月04日、2024年08月08日,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三份、召回公告三份和产品召回计划三份(共12页),2024年06月25日、2024年07月19日、2024年08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三份、整改报告三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及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一份(共1页),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抽样记录一份(共4页);2024年07月01日,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抽检为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4年9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4〕2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作为酱腌菜这一类别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熟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执行,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经依法抽样检验,产品中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配合执法人员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且未接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举报投诉,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的”的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建议予以从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但少于13倍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综上,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裁量基准】1.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6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5076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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