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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7-12
  • 公开日期:2024-07-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4〕105号 对华容县三封寺镇松木桥批发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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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三封寺镇松木桥批发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三封寺镇松木桥批发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刘闻;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

  案由:2024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华容县******销售的“螺丝椒”进行抽样检验。 2024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TPCJ24031872),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予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认定事实:2024年3月19日当事人从华容县桥东菜市场程记蔬菜店购进10斤“螺丝椒”,进货价为2.5元/斤,销售价为3.5元/斤,据当事人陈述,至2024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来抽样检验止,已经以3.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4.8斤“螺丝椒”,店铺内剩余5.2斤“螺丝椒”待销售,2024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店铺内已无该批次“螺丝椒”,至我局立案调查终结止,我局没有接到关于对当事人销售“螺丝椒”相关问题的投诉、举报,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商品去向证明材料,因此,我局认定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5元,违法所得1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4年3月19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和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在现场抽检时填写《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单》原件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 4月23日,由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编号:TPCJ24031872)(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4月23日,由我局制作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原件一份,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4页),证明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检权利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5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螺丝椒”总量少,货值金额低,违法行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岳市监发[2023]14号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件3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六)条“食用农产品零售销售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货值总金额不足200元,能说明供货者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属减轻情形,可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岳市监发[2023]14号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执行人民币301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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