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4-2193657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4-25
- 公开日期:2024-04-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阳华容操军加油站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阳华容操军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湖南省;
负责人:严谨;
身份证号码:。
2024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开展“年关守护(2024)”行动,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操军镇湖城村三组的,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阳华容操军加油站的,经营场所进行食品的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冷藏柜),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红牛)114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华市监强制[2024]13001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我局于2024年2月6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2000年9月11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阳华容操军加油站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3月3日,变更了负责人,《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内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阳华容操军加油站;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负责人:严谨;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零售,销售润滑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等。2024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冷藏柜),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9日,保质期为18个月的有70罐;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8日,保质期为18个月的有44罐(合计114罐),在销售货架上标有价格标签,标注的销售价格为6元/罐,。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是否在有效期前后销售,故本案涉案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68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共8页),证明当事人使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各一份(共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月29日,对当事人员工(易晶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月29日,当事人员工(易晶晶)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五:2024年2月26日,对当事人(严谨)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员工(易晶晶)的身份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4年4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4]0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所涉品种单一,且在我局立案调查终结期间没有接到先关的投诉举报、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对当事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红牛”114罐;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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