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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4-28
  • 公开日期:2024-04-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4〕073号 对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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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志锋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月19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2024CJ00095);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12月20日,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孝感市开发区惠亿家生活超市被抽检的“老坛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3日),标注生产厂家: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工业集中区芥菜产业园D区,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36,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2024CJ00095)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上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有异议,并要求复检。

  2024年1月24日,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向本局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检验报告(NO: 2024CJ00095)提出异议,申请复检,并提交了《复查检验申请报告》。2024年2月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复检申请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2月18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了复检检验报告(NO:(2024)WT-00066),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4年1月24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老坛酸菜”产品属于蔬菜制品酱腌菜类别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销货单进行核实,生产销售情况如下: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3年11月13日的“老坛酸菜”(规格:400克/袋,20袋/件)110件,成本价为:12元/件,销售价为:16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11月13日全部销售到湖北省武汉市经销商永强商贸熊强处,该批次产品货值1760元,获违法所得:440元。

  本局于2024年1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4〕17103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事项进行整改。当日,当事人主动开始停产整顿,并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计划,向经销商下达了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上述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老坛酸菜”产品实施二级召回,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至2023年2月26日为止,上述批次产品召回情况如下:【老坛酸菜,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3日】召回了3件,已对其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

  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复查申请。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其生产的“老坛酸菜”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月19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2024CJ00095】;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被抽检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4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向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方忠良进行调查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老坛酸菜”预包装袋一个,“老坛酸菜”的入库单和销货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以上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确认是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及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和召回公告各一份,产品召回计划一份;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一份和产品召回处理照片六张;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及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一份;2024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抽样记录一份;2024年4月7日,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抽检为合格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5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2023〕生012号);2023年6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处罚〔2023〕17107号);2023年9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处罚〔2023〕17111号)。证明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又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及在一年内累积三次以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4年4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4〕06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作为酱腌菜这一类别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熟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执行,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老坛酸菜”(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3日)产品经依法抽样检验,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因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受到第一次行政处罚,文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处罚〔2023〕17107号);于2023年9月27日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文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处罚〔2023〕17111号)。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符合从重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但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确定数额罚款。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裁量基准】3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

  三、责令停产15天。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9044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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