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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1-26
  • 公开日期:2024-01-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4〕014号 对华容县万兴佳亿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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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万兴佳亿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万兴佳亿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熊艳军;

  身份证件号码:;

  经营场所:。

  2023年9月20日,本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小米椒检验报告编号:XBJ23430623568816463,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予以签收,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

  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抽检批次的小米椒已经全部销售完,且当事人在购进小米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3]消006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2023]消006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提供了抽检批次小米椒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8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核实,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从长沙县黄兴镇凯海蔬菜经营部购进抽检批次小米椒49.5kg,进货单价为6.28元/kg,进货金额为310.86元,销售单价为7.96元/kg,货值金额为394.02元,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购进的抽检批次小米椒已经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为394.02元,违法所得为83.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2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时填写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抽样现场照片打印件(共6页),证明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2、2023年10月26日,由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小米椒:XBJ23430623568816463

  )(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3、2023年11月2日,由本局制作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原件一份、《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4页),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当事人已签收的事实;

  4、2023年11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商品进货明细》打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小米椒的具体情况。

  5、2023年11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3]消006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2023〕消006号)原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被本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6、2023年11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7、2023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小米椒的具体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9、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委托代理人被授予接受检查、调查、询问等权限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4年1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4〕0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局提交《处罚金额申请减免报告》,在报告中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积极配合调查,经责改后提供了检验合格证明;2、开业不久,经营状况不佳。”请求本局减免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止,暂未收到相关的消费者投诉举报,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规定,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减轻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议,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充分,且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但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金额减免10000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3.16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以上第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30083.1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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