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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1-25
  • 公开日期:2024-01-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4〕011号 对华容县世纪连华商业有限公司二店经营农药残留量超标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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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华容县世纪连华商业有限公司二店经营农药残留量超标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世纪连华商业有限公司二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庞运喜;

  经营场所:;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6月16日,2023年9月21日,本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其中小米椒检验报告编号:XBJ23430623568816483,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干淮山片检验报告编号:XBJ23430623568816490,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予以签收,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

  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抽检批次的小米椒和干淮山片均已销售完。且当事人在采购小米椒和干淮山片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3]消00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2023]消007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8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核实,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从岳阳海吉星市场内购进抽检批次小米椒9.2kg,进货单价为8.37元/kg,进货金额为77.02元,销售单价为9.98元/kg,货值金额为91.81元,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购进的抽检批次小米椒已经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为91.81元,违法所得为14.79元。

  2023年8月30日,当事人从长沙市雨花区志武干货商行购进干淮山片6kg,进货金额为200元,进货单价为33.33元/kg,销售单价为55.6元/kg,货值金额为333.6元,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购进的抽检批次干淮山片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销售金额为333.6元,违法所得为133.6元。

  故本案中当事人两项货值金额共计为425.41元,违法所得共计为148.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2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时填写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和抽样现场照片打印件各两份(共11页),证明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和干淮山片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2、2023年10月26日,由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两份(小米椒:XBJ23430623568816483、

  干淮山片:XBJ23430623568816490)(共8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和干淮山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3、2023年11月2日,由本局制作的《检验结果告知书》、《现场笔录》原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当事人已签收的事实;

  4、2023年11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3]消007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2023〕消007号)原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被本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5、2023年11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商品进货明细》打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小米椒和干淮山片的具体情况。

  6、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7、2023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小米椒和干淮山片的具体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9、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委托代理人被授予接受检查、调查、询问等权限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4年1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4〕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属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干淮山片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小米椒和干淮山片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止,未收到相关的消费者投诉举报,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但少于13倍罚款”的规定,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的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标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并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48.39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第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50148.3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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