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3-2140449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2-08
- 公开日期:2023-12-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尹恒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9月12日,本局收到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BJ23140427275232123ZX),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SH2023064197)、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8月28日,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壶关县田霞蔬菜店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惜缘”鱼酸菜(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6日)。样品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已签收并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
经调查核实:2023年8月28日,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壶关县田霞蔬菜店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惜缘”鱼酸菜(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6日)。样品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生产50件,成本价6元/件,销售价9元/件,货值金额450元,上述产品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150元。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3年9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华市监责改字〔2023〕1731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均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9月12日,本局收到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BJ23140427275232123ZX),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SH2023064197)、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3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照片5张(共9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核实,并已令其责改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检验报告中抽检不合格的“惜缘”鱼酸菜确实为当事人生产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资质;
证据五: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惜缘”鱼酸菜入库单、出库单、包装袋,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确实生产了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2023年9月16日提供的生产指令、整改报告及召回计划、召回通知、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已对不合格产品停止了销售且进行整改。
证据七:2023年9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上年度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华市监处罚〔2023〕17308号)(华市监处罚〔2023〕17309号)。证明当事人连续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惜缘”鱼酸菜(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6日)检验结论不合格。且当事人一年内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华市监处罚〔2023〕17308号)(华市监处罚〔2023〕17309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二)裁量基准:3.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二、因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1日已向本局提交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并于2023年10月12日已完成了注销,故本局不再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二)裁量基准:3.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92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921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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