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3-2140343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2-07
- 公开日期:2023-12-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插旗镇新合作九龙超市加盟店经营不符合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不予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插旗镇新合作九龙超市加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刘文南;
身份证号码:。
2023年8月11日,我局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葱梳打饼干、香葱煎饼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香葱梳打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香葱煎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2023年9月25日经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立案,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6日从华容县楚仓零食铺子购进1件香葱梳打饼干,购进单价55元/件(5kg/件),于2023年6月18日从华容县楚仓零食铺子购进1件香葱煎饼,购进单价60元/件(5kg斤/件),上述两种食品购进金额合计为115元,该批香葱梳打饼干和香葱煎饼购进后,放在当事人超市食品销售区进行销售,销售价格都为8元/斤。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局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葱梳打饼干、香葱煎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当时人提供了上述抽样检验产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相关凭证。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香葱梳打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PCJ23081145),当事人销售的香葱煎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PCJ23081146)。2023年9月13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的香葱梳打饼干和香葱煎饼,据当事人陈述已经全部销售完了,且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抽样检验产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相关凭证。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在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立即启动了食品召回程序,在超市显目位置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凡在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作为从事食品市场销售的经营者,经营的香葱梳打饼干,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经营的香葱煎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可以免于处罚的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葱梳打饼干、香葱煎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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