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3-2137691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1-29
  • 公开日期:2023-11-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3〕16011号 对姚立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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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姚立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姚立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姚立新

  经营场所:湖南省华容县

  身份证号码:

  2023年8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畲味园绿豆饼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9月13日经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畲味园绿豆饼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食品。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经报县局分管局长批准后,本局于2023年9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批次畲味园绿豆饼生产日期:2023年6月13日,生产商信息:(阳新县兴龙食品厂)因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食品。2023年9月19日,本局对你依法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TPCJ23081415)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华市监检(鉴)字〔2023〕16003号),当事人签收确认无误。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据当事人陈述,2023年8月10日,当事人从华容县楚仓零食铺子购进畲味园绿豆饼5kg,生产日期:2023年6月13日,保质期150天,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商信息:(阳新县兴龙食品厂)进货价格10元/kg,销售价格12元/kg,抽检前已销售1kg畲味园绿豆饼,抽检时抽检人员购买2kg畲味园绿豆饼,剩余2kg畲味园绿豆饼在收到检验结果前就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0元,违法所得金额10元。当事人在采购畲味园绿豆饼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3〕16032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2023〕16022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警告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现场抽样照片8张,现场笔录3页(共9页)证明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畲味园绿豆饼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检验报告》(No:TPCJ23081415)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畲味园绿豆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证据三: 2023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华市监检(鉴)字〔2023〕16003号)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权益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四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畲味园绿豆饼已经售完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1页)、《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限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畲味园绿豆饼进货单原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畲味园绿豆饼时间和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八: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市场主体资格和从事食品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九:2023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畲味园绿豆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3年10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3〕160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这是对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的专门规定,而当事人销售的畲味园绿豆饼,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根据检验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畲味园绿豆饼总量少,货值金额低,且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购走2kg畲味园绿豆饼,剩余3kg畲味园绿豆饼已销售完,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暂未收到相关的投诉举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对你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你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二、罚款人民币4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共401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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