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3-2133703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1-16
- 公开日期:2023-11-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侯雪梅蔬菜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华容县侯雪梅蔬菜店(侯雪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场所:岳阳市华容县;
经营者:侯雪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案件及违法事实:
2023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局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对当事人华容县侯雪梅蔬菜店(侯雪梅)销售的红尖椒(辣椒)、香葱等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食品进行检测。2023年8月18日,本局收到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编号是:NO:2023-NCP-6544(内容:食品名称:红尖椒(辣椒);购进日期:2023年07月20日;抽样基数:5kg;样品数量:3.1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NO:2023-NCP-6546(内容:食品名称:香葱;购进日期:2023年07月20日;抽样基数:4kg;样品数量:3.2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8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农副产品的不合格报告单,并告知其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予以签收,并现场表示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经报分管局长批准,本局于2023年8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6月20日,经我局核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华容县章华镇解放路017号经营华容县侯雪梅蔬菜店。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从华容县马新民蔬菜批发店以2.5元/斤进了90斤红尖椒,店内销售3元/斤;以2.5元/斤进了50斤香葱,店内销售3元/斤。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的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当事人在其商铺门口张贴该批次小尖椒、香葱的召回公告,为期一个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7月20日,由本局委托检测机构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在现场填写的产(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单原件一份(共1页)、现场照片两张,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8月18日,由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3-NCP-6544、NO:2023-NCP-6546)原件各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小尖椒、香葱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8月22日,由本局制作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原件一份(共1页),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两张(共1页),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证据四:2023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进销小尖椒、香葱的具体情况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案件性质:当事人所销售的小尖椒、香葱,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该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所售产品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的蔬菜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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