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3-2131927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1-10
- 公开日期:2023-11-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鑫驰超市的免于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鑫驰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
经营者:邹鑫豪;
身份证号码:;
2023年6月15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咱家有料 脆锅巴(海苔味)”(生产日期:2023年4月1日,规格:246g/瓶)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7月18日,本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BJ243062356880798 8),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咱家有料 脆锅巴(海苔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告知相关情况,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与抽检批次商品同批次的“咱家有料 脆锅巴(海苔味)”。执法人员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的进货台账,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销售的“咱家有料 脆锅巴(海苔味)”是于2023年4月21日通过“零食优选”品牌的内部平台购进的,一共购进12罐,购进价格为6.8元/罐,总购机金额为81.6元。根据当事人抽检时货架上的标签显示,该商品的销售价格为9.5元/罐。
2023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截止到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前,共销售了2罐“咱家有料 脆锅巴(海苔味)”,剩余6罐已通过零食优选品牌的渠道退回厂家。并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开封市康宝宝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咱家有料 脆锅巴(海苔味)”产品出厂报告单、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3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三张),证明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测结果,以及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没有与抽检产品同批次的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8月8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的涉案商品的销售情况;
证据三:2023年8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店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身份及相关人员身份;
证据四:2023年8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长沙市六荣食品有限公司的授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店铺为六荣零食优选品牌在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城市广场H120-R1特许经销商的身份;
证据五:2023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当事人的进货台账复印件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咱家有料 脆锅巴(海苔味)”的来源,购进数量及价格;
证据六:2023年7月14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BJ2430623568807988)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6月15日销售的“咱家有料 脆锅巴(海苔味)”(生产日期:2023年4月1日,规格:246g/瓶)经抽样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出标准限量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8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咱家有料 脆锅巴(海苔味)”产品出厂报告单、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8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湖南零食优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咱家有料脆锅巴海苔味召回通知》的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根据相关召回通知将商品退回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过氧化值超出标准限量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为连锁经营的加盟店铺,店内商品均为统一配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规定,可以由“零食优选”的品牌方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购进商品的来源,购进数量及价格,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且主动退回了相关的产品,减小了社会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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