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3-2125198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4-24
- 公开日期:2023-04-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湖南天行健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华容分公司违规交付电梯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天行健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华容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3月21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华容县检察院内家属楼电梯安装后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华容县检察院家属楼调查情况,初步核验情况属实,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经请示局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华容县检察院家属楼的电梯安装业务是由每栋家属楼派出业主代表和当事人签署合同的,共五栋家属楼安装电梯,每台电梯全包干装配的销售价格是34万元。电梯由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6日从山东富士制御有限公司采购的,并签订了采购合同。2022年11月28日当事人开始施工主体工程,电梯安装是于2022年12月底开始,2023年1月18日完工。安装完成后,当事人调试该电梯,2023年3月18日给电梯更换静音接触器后没有切断电源,后续电梯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由于当事人在电梯装配工程施工中没有建立会计台账,只提供了大概的一个成本价格明细数据,成本数据价格合计为34万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电梯安装后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三: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及被授权人朱清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朱清平制作的《询问笔录》真实有效。
证据四:2023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朱清平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电梯的安装情况、销售价格和成本价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朱静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安装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2022年3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全管理人员证件、作业人员证件证复印件一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按规定配备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与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签署的电梯产品承揽合同一份(共10页)证明了电梯采购情况、电梯规格型号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与华容县检察院小区签订的合同一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电梯的销售价格、价格明细等事实。
证据九:2023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华容县检察院家属楼小区住户胡先进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电梯使用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成本价格明细复印件证明电梯的装配成本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3年4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3〕175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装电梯后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鉴于当事人系初次实施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且未造成安全事故,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第二百三十三条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第二百三十三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
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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