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3-2093743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7-26
- 公开日期:2023-07-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尹恒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一)2023年3月29日,我局收到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BJ23411523566130288),检验报告一份(编号:FZZ20230202854)、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2月22日,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县泗店将军之光购物中心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豆角”(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21日)。样品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结果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4月3日,我局收到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抽样单一份(编号:SS2023035),检验报告一份(编号:SS2023035)、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2月10日,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对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泡豇豆”酱腌菜(规格:350g/包,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样品经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结果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2023年4月3日,我局收到袁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BJ23360902297230379),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QC23-0561)、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3月3日,袁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袁州区工业园鸿客来超市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鱼酸菜”酱腌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3日)。样品经中农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2023年4月10日,我局收到仲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BJ23441325616130238),检验报告一份(编号:XBJ23441325616130238)、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3月15日,仲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盛勤百货商场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豆角”(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1日)。样品经广东华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2023年4月28日,我局收到南通市通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BJ2332061229534322),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B5D407004B5F6097765)、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4月6日,南通市通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州区圣水超市袁灶加盟店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鱼酸菜”酱腌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6日)。样品经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六)2023年5月10日,我局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440000004934471),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SP2305463)、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4月1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山市爱购多购物广场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豆角”(规格:400g/包,生产日期:2022年11月30日)。样品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七)2023年5月19日,我局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440300003758318),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SC10103230078058JD1)、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4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好购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豆角”(规格:400g/包,生产日期:2023年2月13日)。样品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已签收并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3月30日已立案调查,后收悉报告单时间接近,同类产品,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并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1、“酸豆角”(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21日)共生产50件,成本价34元/件,销售价36元/件,货值金额1800元;2、“泡豇豆”(规格:350g/包,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共生产50件,成本价34元/件,销售价37元/件,货值金额1850元;3、“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3日)共生产50件,成本价31元/件,销售价36元/件,货值金额1800元;4、“酸豆角”(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1日)共生产50件,成本价31元/件,销售价34元/件,货值金额1700元;5、“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6日)共生产24件,成本价31元/件,销售价36元/件,货值金额864元;6、“酸豆角”(规格:400g/包,生产日期:2022年11月30日)共生产10件,成本价31元/件,销售价34元/件,货值金额340元;7、“酸豆角”(规格:400g/包,生产日期:2023年2月13日)共生产10件,成本价31元/件,销售价34元/件,货值金额340元;共计货值金额8694元,获得违法所得共计830元。因产品类型都为酱腌菜,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的生产许可,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6110。
二、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共召回销毁不合格产品“酸豆角”(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21日)共召回35件,货值金额1260元;2、“泡豇豆”(规格:350g/包,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共召回21件,货值金额777元;3、“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3日)共召回31件,货值金额1116元;4、“酸豆角”(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1日)共召回40件,货值金额1360元;5、“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6日)共召回11件,货值金额396元;6、“酸豆角”(规格:400g/包,生产日期:2022年11月30日)共召回5件,货值金额170元;7、“酸豆角”(规格:400g/包,生产日期:2023年2月13日)共召回6件,货值金额204元;共计召回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283元,该公司已对涉案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销毁。
三、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导致其生产产品多次被各类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2023年5月11日本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对湖南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责令整改及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3月29日,我局收到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BJ23411523566130288),检验报告一份(编号:FZZ20230202854)、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2023年4月3日,我局收到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抽样单一份(编号:SS2023035),检验报告一份(编号:SS2023035)、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2023年4月3日,我局收到袁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BJ23360902297230379),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QC23-0561)、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2023年4月10日,我局收到仲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BJ23441325616130238),检验报告一份(编号:XBJ23441325616130238)、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2023年4月28日,我局收到南通市通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BJ2332061229534322),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B5D407004B5F6097765)、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2023年5月10日,我局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440000004934471),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SP2305463)、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2023年5月19日,我局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440300003758318),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SC10103230078058JD1)、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3年3月30日至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五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六份、现场照片五张(共25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核实,并已令其责改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3月30日至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五份(共15页)。证明检验报告中抽检不合格的“酸豆角”“鱼酸菜”“泡豇豆”确实为当事人生产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五:2023年3月30日至5月22日,当事人分别提供了“酸豆角”“鱼酸菜”“泡豇豆”入库单、出库单,包装袋一个(共28页)。证明当事人确实生产了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5月27日当事人提交的封存产品销毁记录,销毁现场照片5张。证明涉案产品尽数被销毁,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证据七:当事人2023年5月14日提供的整改报告及停产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对不合格产品停止了生产销售且进行整改。
证据八:2023年5月11日收到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对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检查结果记录表二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使用,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1、“酸豆角”(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21日)2、“泡豇豆”(规格:350g/包,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3、“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3日)4、“酸豆角”(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1日)5、“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6日)6、“酸豆角”(规格:400g/包,生产日期:2022年11月30日)7、“酸豆角”(规格:400g/包,生产日期:2023年2月13日),共七个批次检验结论不合格。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第八项“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二)裁量基准:4.“符合《适用说明》从重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到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到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
2、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导致其生产产品多次被各类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二百九十八条(二)裁量基准:4、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重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3.5万元到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综上所述:1、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二)裁量基准:4.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对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30元。
2、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八条(二)裁量基准:4.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对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12583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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