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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7-20
  • 公开日期:2023-07-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3〕17307号 对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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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杨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一)2023年3月20日,本局收到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370112415130501ZX)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2023S0300055)、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3月2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南米飘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泡青菜”酱腌菜(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7日)。样品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2023年3月29日,本局收到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371725917132922)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FA2023030447)、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3月2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郓城县乐家勋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黄堆集店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老坛鱼酸菜”酱腌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6日)。样品经东山华检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 2023年3月31日,本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310000005130363)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932300000469)、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3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闵行区陈新宝食品经营部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泡豆角”(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样品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2023年3月31日,本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310000005130363)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932300000469)、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3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闵行区陈新宝食品经营部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泡豆角”(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样品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2023年4月3日,本局收到嘉兴市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JC23330483307030430)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FL23031097F)、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3月13日,嘉兴市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桐乡市梧桐钟灵生鲜超市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梅嫂”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1日)。样品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六)2023年4月23日,本局收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BJ23420528484700138)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KW202303504)、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3月23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彩艳的流通超市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墨山”泡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6日)。样品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七)2023年5月19日,本局收到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370112415131769)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2023S0401042)、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4月26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历城区李友聚邻超市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菜”酱腌菜(规格:42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样品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八)2023年5月19日,本局收到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370112415131769)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2023S0401042)、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4月26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历城区李友聚邻超市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菜”酱腌菜(规格:42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样品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九)2023年5月19日,本局收到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321202280634175)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2023)食检字第QC23-1728号)、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4月24日,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州鑫龙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极禾鱼酸菜”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样品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检验,其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十)2023年4月20日,收到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线索移送书一份登记号:[2023]36号;其内容为:2023年3月10日本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对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责令整改。2023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问题进行复查时,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仍未改正。决定立案查处。当事人已签收并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3月20日已立案调查,后收悉报告单时间接近,同类产品,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并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泡青菜”酱腌菜(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7日)共生产90件,成本价11元/件,销售价12元/件,货值金额1080元;2、“老坛鱼酸菜”酱腌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6日)共生产50件,成本价15元/件,销售价16元/件,货值金额800元;3、“泡豆角”(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共生产40件,成本价45元/件,销售价47.5元/件,货值金额1900元;4、“梅嫂”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1日)共生产20件,成本价32元/件,销售价38元/件,货值金额760元;5、“小墨山”泡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6日)共生产100件,成本价15元/件,销售价16元/件,货值金额1600元;6、“酸菜”酱腌菜(规格:42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共生产30件,成本价32.5元/件,销售价40元/件,货值金额1200元;7、“三极禾鱼酸菜”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共生产120件,成本价9元/件,销售价10.5元/件,货值金额1260元;共计货值金额8600元,获得违法所得共计865元。因产品类型都为酱腌菜,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的生产许可,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0156。

  二、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共召回销毁不合格产品1、“泡青菜”酱腌菜(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7日)共召回0件,已售完;2、“老坛鱼酸菜”酱腌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6日)共召回0件,已售完;3、“泡豆角”(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共召回23件,货值金额1092.5元;4、“梅嫂”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1日)共召回11件,货值金额418元;5、“小墨山”泡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6日)共召回0件,已售完;6、“酸菜”酱腌菜(规格:42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共召回20件,货值金额800元;7、“三极禾鱼酸菜”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共召回100件,货值金额1050元;共计召回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360.5元,该公司已对涉案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销毁。

  三、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导致其生产产品多次被各类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2023年3月10日本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对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责令整改及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2023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问题进行复查时,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仍未改正。

  四、2023年3月3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闵行区陈新宝食品经营部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泡豆角”(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及 2023年5月19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历城区李友聚邻超市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菜”酱腌菜(规格:42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该两个批次产品相同,类型相同、公司主体相同,实际为同一个报告单(两个相同报告单的单号分别是:1、编号:SBJ23310000005130363;2、编号:SBJ23370112415131769)。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3月20日,本局收到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370112415130501ZX)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2023S0300055)、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 2023年3月29日,本局收到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371725917132922)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FA2023030447)、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 2023年3月31日,本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310000005130363)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932300000469)、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2023年4月3日,本局收到嘉兴市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JC23330483307030430)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FL23031097F)、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2023年4月23日,本局收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BJ23420528484700138)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KW202303504)、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2023年5月19日,本局收到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370112415131769)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2023S0401042)、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2023年5月19日,本局收到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SBJ23321202280634175)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2023)食检字第QC23-1728号)、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2023年4月20日,收到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线索移送书一份登记号:[2023]36号;其内容为:2023年3月10日本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对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责令整改。2023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问题进行复查时,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仍未改正,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3年3月20日至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五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六份、现场照片13张(共3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核实,并已令其责改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3月20日至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四份(共12页)。证明检验报告中抽检不合格的“泡青菜”“酸菜”“泡豆角”确实为当事人生产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五:2023年3月20日至5月22日,当事人分别提供了“泡青菜”“酸菜”“泡豆角”等入库单、出库单,包装袋各一份(共28页)。证明当事人确实生产了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提交的封存产品销毁记录,销毁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涉案产品尽数被销毁,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证据七:当事人2023年5月18日提供的整改报告及停产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对不合格产品停止了生产销售且进行整改;

  证据八:2023年4月20日收到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线索移送书一份、检查结果记录表二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使用,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1、“泡青菜”酱腌菜(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7日),2、“老坛鱼酸菜”酱腌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6日),3、“泡豆角”(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4、“梅嫂”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1日),5、“小墨山”泡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6日),6、“酸菜”酱腌菜(规格:42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7、“三极禾鱼酸菜”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共七个批次检验结论不合格。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因当事人及时对涉案的产品进行销毁,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第八项“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二)裁量基准:4.“符合《适用说明》从重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到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到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

  2、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导致其生产产品多次被各类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二百九十八条(二)裁量基准:4、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重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3.5万元到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综上所述:1、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二)裁量基准:4.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对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65元;

  2、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八条(二)裁量基准:4.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对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13086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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